深鹏办规〔2022〕4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印发关于
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 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
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 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 本措施。
第一章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第一条对新认定和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3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 元奖励。
第二条 对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度研发投入 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7%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的3%,给予 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三条对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已投 入建设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四条对科技企业及科研院所予以租金支持,按照不超过 实际租赁价格50%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支持,每年最高30万 •TO o
第二章加强科技研发活动
第五条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及重点领域开展科研攻关,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鼓励开展软科学项 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六条 鼓励开展教育、卫生领域科研攻关项目,经评审符 合条件的,给予立项支持。鼓励开展环保、安全、应急等领域科 研攻关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第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按上级资助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奖励。
第八条 对组织或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九条 对首次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 给予10万元支持。
第三章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新区创办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并经 营一年以上,产品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审 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对注册成立未满5年(按自然年度计算)的“全国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入库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 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给予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2%的产业化支持,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经 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 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 动。成功开展项目不少于3个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 成功开展项目不少于2个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成 功开展项目不少于1个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分别 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奖励单位须将不低 于20%且不超过50%的奖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项目负责人或成 员。
第十四条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且连续开展两年及以 上的海洋文化、海洋生态环保等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支出给 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四章鼓励开展创新创业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团队项 目,按获得上级资助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 300万元奖励。对未入选上级人才工程团队项目,但符合新区产 业发展导向且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经评审符合条件且经新区管 委会同意,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将其最近两年内投资500万元及 以上股权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引荐到大鹏新区,企业落户满1 年且正常经营的,按风险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奖励2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博士、硕士或留学回国本科及以上人员在新区创 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连续两年支持,每年最 高20万元。
第十八条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获奖 的项目,按获得最高奖励金额,扣除已获得区级奖励后所剩余金 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对初创型企业提供持续三年的一对一引导,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导师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大鹏新区组织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的,经 评审符合条件的,按扣除上级支持费用后所剩余费用的50%给予 支持,每家单位每年的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支持创新载体及平台建设
第二十一条对创新载体予以支持。
1•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国家、省、市 支持金额50%奖励,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 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给予国家、省、 市支持金额50%奖励,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逐 级获得认定的,依次奖励差额部分。
2. 对符合市级认定标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港澳 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创新载体,予以区级创新载体资质认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市科技部门服务机构库的服务机构,每 服务1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每孵化培育1家企 业,给予1万元支持,每家在孵企业最多计算3年,每个孵化载 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在大鹏新区获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 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 新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400 万元、300万元奖励。在大鹏新区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 新平台分支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按相应标准 追加差额奖励。
第六章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
第二十五条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给予支持。
1. 对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或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 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国/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 利授权的,资助1万元/国/项。通过PCT授权的,对同一专利额 外给予每项一万元奖励,同一专利仅支持一次。每个单位每年累 计国外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支持。每 个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权的按此 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被国家 局认定为“国家 示 范企业”、“国家 优势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15 万元奖励;对被省 局认定为“广东省 示范企 业”、“广东省 优势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5万 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支持标准化工作。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标准 化工作支持总额不超过70万元。
1•对主导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每发布一个国际、国家、 行业以及深圳技术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 1万元支持,各层级的技术标准最高支持额不超50万元、30万 元、20万元、10万元。
2. 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 好行为” AAAAA级、AAAA级、AA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 为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3. 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 的项目,单项给予3万元奖励。对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3 个项目。
4. 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 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实际生 产销售中有所执行的,单项给予3万元奖励。对同一单位,每年 奖励不超过5个项目。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下列奖项的单位或个人所在的单位进 行奖励。每个单位每年获得此类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1.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分别给 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 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 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 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给予最高200万 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 励。
3. 对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 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项目)一等奖、二等奖的,分 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 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50万元、3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 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 励,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和标准奖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此类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提升 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贯彻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 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科研组织 管理规范》、 GB/T 33251-2016《高等学校 管理规范》,从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机构取得贯标认证的单位,一次性 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经国家 局批准设立并通过年审的代理 机构或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为新区企业或者户籍人口代理并获得 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支持。每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 过30万元。
第三十一条因 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单 位,给予案件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相关 费用)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 (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及 证券化融资给 予支持。
1. 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 质押贷款在还清贷款本息后,给予贷款利息及不超过贷款本金 4%的中介费用(包括担保费、评估费)的50%,最高120万元支 持。每家企业有多笔银行贷款的,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的相关费 用支持。
2. 对通过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企业,融资金额1000 万元以上的,补贴综合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担保费、评估费) 的50%,最高不超过企业融资规模的3. 2%且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 高给予120万元支持。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补贴 综合融资成本的60%,最高不超过企业融资规模的3%且单家企业 单个项目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有多笔证券化融资的, 每年可申请一笔证券化融资的相关费用支持。
第三十三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 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未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机构等购买指定险种(指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 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为实际支出的30%, 每个单位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经市 主管部门备案的 保 护工作站,在新区连续运作一年以上,为新区企业提供 维权服务的,对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支持,对其支出成本, 可连续3年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或事项,适用本措施多个 条款或适用本措施同时又适用大鹏新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时,从 高执行,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措施申请资助的申请单位应为在大鹏 新区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及其他组织,第 五条(软科学)和第十六条(创业投资机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规定的支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 发放、监督、验收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2〕1号)的规定。评审规 则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深鹏经服规〔2017〕1号)的规定执行。评审由大鹏新区科技 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条件、支持标准、申报材料等未尽事宜由大 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申报文件或工作方案等文件中另行规定。 本措施第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四条措施 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具体支持额度由 大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拟定后报大鹏新区科技 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确定;除需要专家评审的 项目外,其余项目具体支持额度由大鹏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 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拟定 后报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措施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解 释。 一
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鹏办规〔2019〕7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生效前已经申报, 但尚未审核完成的,适用本措施。本措施生效后,已完成资金发 放的项目,按原措施执行。本措施所依据的文件有修订的,按照 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文件法规科 2022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