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能力,满足创新发展需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本项目实行无纸化申报,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index)完成网上申报。
(一)网上注册
首次申报的单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开设用户账号的申报权限;已注册的单位必须更新单位基础信息。
(二)申报
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包含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并按时提交后完成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17:00。
(三)线上审核
市科学技术局于2024年8月16日17:00前完成线上审核。
(四)专家审核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五)结果认定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书面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申报结果,拨付有关资助。
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申报资料通过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递交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审查项目申报书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核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
(二)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包括 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一、政策依据
《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东科〔2022〕41号)
二、资助对象
我市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内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除外)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助项目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且2022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已享受过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助的项目遵循不重复资助原则。
3.申报单位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和《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二)申报材料
1.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按要求在网上系统如实填报完整、准确。
2.证明材料:根据申报书—附件材料清单提供,上传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上传材料以pdf格式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且清晰可辨。
3.申报机构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件审查要求:
(1)申报书中的必填项目和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已经提交;
(2)选择的专项资助项目须同时满足申报条件和资助条件;
(3)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必须一致,否则视为审查不合格;
(4)主营业务收入等企业财会数据按审计报告口径计算。
四、资助条件及标准
申报的专项资助项目资格须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间获得。
专项资助项目 | 资助条件 | 资助标准 | ||
面向所有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措施 | (1)支持孵化培育企业 | #企业孵化奖励 | 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技术创办或引进孵化、持有或间接持有不少于3%股权的在莞注册运营的企业,成立后5年内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不超过10万元/家奖励,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额外不超过10万元/家奖励。 |
新型研发机构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在A股上市的(含转让后五年内上市的)。 | 每新增一家一次性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 |||
面向所有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措施 | (1)支持孵化培育企业 | #孵化器建设奖励 |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营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占股不低于49%)年度评价结果为A级的。 | 每运营一家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
#股权转让奖励 | 新型研发机构或其全资子公司持股孵化企业增值后,转让企业股权(非关联交易)取得增值收益的。 | 按增值收益部分的20%给予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 ||
(2)支持开展技术创新 |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 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高水平研究院专项立项支持的,在项目验收且资助资金到位后。 | 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1:0.5的配套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 |
#创新联盟建设支持 | 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特定行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获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 | 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资金须用于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 | ||
(3)支持引进集聚高端人才 | / | 新型研发机构及其持股50%以上的企业引进副高级职称、博士、正高级职称人员,在与该人员签订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该人员在单位工作并依法在莞缴纳社保满1年的情况下。 | 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奖励。 | |
(4)支持创办学术期刊 | / | 新型研发机构主办公开发行的科技类学术期刊,自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后。 | 获受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刊号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纳入核心期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出版1期期刊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纳入核心期刊后每出版1期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每年每家机构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 |
面向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额外支持措施及授权放权政策 | 授予自主立项权 | / | 对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筹资金内部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并产生绩效的。 | 可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具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