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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深圳市龙华区上市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挂牌及上市资助类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动龙华区上市企业培育工作开展,着力构建“1+2+3”现代制造业战略体系,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深龙华府规〔2021〕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涉及的资助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总额控制】本操作指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企业上市资助专项资金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四条【禁止行为】企业资助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近三年(组织相关单位协助核查申报企业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之日起的前三年)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企业停止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五条【同一事项不重复】符合本操作指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龙华区其他资助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不予资助,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区间界定】本操作指引中“不低于”“最高”“最多”“不超过”“以上”等表述均包括本数。本操作指引中“上年度”是指上一个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解释权属】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生效日期】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深龙华府规〔2021〕8号)一致,区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第二章 挂牌及上市资助专项资金操作指引

第一条【申报条件】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在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或境内上市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在成功直接/挂牌上市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在完成挂牌且满12个月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请挂牌及上市资助的企业,需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上市或挂牌工作。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条【资助标准】挂牌及上市资助。

(一)境内上市资助。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并获得有关管理机构的正式受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助。

(二)境外上市资助。对直接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对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上述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50万元资助。

(三)新三板挂牌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且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进入创新层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在境内外上市的,补齐资助差额。

(四)对在境内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重复资助,境外上市企业回到境内上市的按境内上市资助标准补足差额。

(五)挂牌及上市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六)实际资助金额以最终核算结果为准。

第三条【资助资金发放】原则上区发展和改革局于项目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当年的挂牌及上市资助专项资金审核工作,在审核完1至3个月完成资金拨付。

第四条【申请材料】申请挂牌及上市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挂牌及上市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龙华区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备案登记表》(登录龙华区政府网站下载表格填写后按要求报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五)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若企业成立不满一年,则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六)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七)申报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

1.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复印件。

2.在境内成功上市后(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所在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成功上市的材料复印件。

(八)申报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

在境外成功上市后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1.证监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等监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3.龙华区企业(申报资助企业)与境外拟上市企业构成实际控制关系的证明材料、境内资产(包括资产、受益或其他类似权益)转移至境外拟上市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进出账记录)(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需补充提供)。

(九)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第五条【资金资助工作程序】挂牌及上市资助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发展和改革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选择“挂牌及上市资助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项目存疑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发展和改革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发展和改革局)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发展和改革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第六条【受理时间】

区发展和改革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分批审核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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