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计划类别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技术改造投资补贴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可以在申报主体位于广东省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实施,但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须按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申报,按税收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在深圳就地缴纳。
(三)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技术改造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五)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项目及项目投入不得在同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
(一)
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改造及生产环境改造项目。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向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全流程延伸,重点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 类(采矿业)、C 类(制造业)、D 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10%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资助比例不少于80%,在非法人分支机构实施的项目,其资助金额不超过资助的投入所属年度该分支机构当年按规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
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1.资助方向:鼓励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支持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 类(采矿业)、C 类(制造业)、D 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20%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资助比例不少于70%,在非法人分支机构实施的项目,其资助金额不超过资助的投入所属年度该分支机构当年按规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智能化效果及可纳入智能化改造的投入清单,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三)
重大项目奖补
1.资助方向: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3)申报项目已纳入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且已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并按要求及时更新项目库中的相关信息;
(4)申报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3.资助标准:事中资助。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资助,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2个年度)。资助金额按资助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资助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受资助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提升改造,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生产制造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制造环境改造及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按对应投资主体给予资助。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参链企业不少于3个(含3个),且全链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3)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少于20%。
3.资助标准:事中资助。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的20%(包括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对应的投资主体给予资助,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资助不少于70%,全链条项目按照最长3年资助,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助额按项目已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资助当年度算起)。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投资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投资规模不符合申报条件,受资助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五)
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
1.资助方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补贴。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与在深圳的银行签有贷款合同,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
3.资助标准:
(1)贷款贴息。对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补贴。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补贴,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1.资助方向: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3)项目投资额需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或技术改造投资类别统计;
(4)所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且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2个年度)。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九条 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
(一)
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为打造品牌在国内和国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提升项目建设,包括:品牌规划设计、品牌营销推广、品牌渠道建设、品牌专业会展、国际品牌收购与合作等;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等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3)上年度质量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4)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包括:与打造品牌相关的设计、策划、营销、推广、渠道建设、专业展会、市场调查、媒体宣传、资料印制、国际品牌收购、购买境内外品牌专业机构服务等费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咨询、质量人才培训等费用支出),项目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最多可连续3年获得资助。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组织开展的质量和品牌的管理体系建设、品牌优化和推广、品牌国际化建设、人才培养、专业会议、论坛、展览、媒体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上年度申报单位的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包括:品牌活动组织费用、品牌培育费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品牌国际交流合作、品牌人才培训费用等)的30%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1.资助方向: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须取得工信部等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品牌领域的奖励证明文件。
3.资助标准: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4.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
(一)
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3)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1次。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资助,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资助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组建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3)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资助,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资助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提升项目单一企业的最高资助额为5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
(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
1.资助方向: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
(3)国家资助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申报项目当年的前2个年度内。
3.资助标准:事中资助。按照国家资助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0万元,国家和市级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工信部资助下达文件申请。
(二)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参与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且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
(3)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批复之日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企业开展以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为核心的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突破方向或符合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3)未曾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配套资助)。按照项目申报前2个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一)资助方向:支持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质量认证、计量测试、检验检测、数据挖掘、信息服务、设备共享、管理服务、人才培训等多功能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领域的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
3.申报单位应拥有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5人;
4.申报单位具备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
5.申报单位用于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
(三)资助标准: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含平台硬件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与购置、测试化验加工、场地、人员、劳务、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
等投入)的30%给予资助,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资助比例不低于4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