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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同时为与全市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新要求相适应,拟对原《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原《操作规程》)等10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一、修改背景及原因
(一)原《操作规程》已过有效期限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17〕6号),《若干措施》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其配套的《管理办法》已同步于2018年8月30日重新印发。原《操作规程》共包含10项文件,自2013年12月11日印发。为保障工业设计发展政策的延续性,促进我市工业设计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工业设计专项资金顺利开展,我局在原《操作规程》基础上修订本稿。
(二)新形势、新政策的要求
1.调整相应资助标准及条件。一是为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2016年3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原市经贸信息委据此出台《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府办规〔2016〕149号,以下简称《提升竞争力实施细则》)。《提升竞争力实施细则》中对原《操作规程》中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知名工业设计奖等资助标准予以提高,本稿将充分吸收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资助标准。二是根据近年来工业设计资金受理情况,申报单位普遍反映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中“设计类服务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总营业额的70%以上”等条件门槛过高,为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本稿适当根据产业发展现状,对相关条件予以调低。
2.删除不适应产业发展的资助方向。原《操作规程》中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鼓励分离设立工业设计企业、优秀工业设计企业认定、鼓励设立和共建工业设计机构、工业设计高端人才培养五个扶持方向自2013年设立以来,仅工业设计高端人才培养资助方向2014年资助2个项目共计10.5万元,其余资助方向历年来未资助过项目。从某种程度讲,此现象表明以上五个扶持方向与产业发展需求匹配度不高,已不具备开展的意义。本稿删除了以上五个扶持方向,使工业设计专项更聚焦在企业及产业发展所需上。
3.整合内容,简化资助流程。首先,为使操作规程更简洁明了,本稿将原《操作规程》中5个独立的操作规程合并为一个,缩短篇幅,减少重复。其次,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最新要求,对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等内容予以修订。再者,项目管理和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章节内容,均按照我局最新修订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予以调整。
二、主要修改内容
1.所有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名称均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第九条第(三)款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标准由“对认定的深圳市业设计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调整为“对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根据《提升竞争力实施细则》对奖励标准予以调高,鼓励工业设计企业做大做强。
3.第九条第(五)款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标准由“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iF产品设计奖、Reddot产品设计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iF和Reddot其它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概念设计奖等)、省长杯、IDEA奖、GMARK奖 、PlUSX奖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调整为:“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金奖以上)奖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5万元”,根据《提升竞争力实施细则》对奖励标准予以调高,鼓励工业设计创新。
4.第十二条第(三)款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项目的条件由“设计类服务年度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总营业额的70%以上”、“从事工业设计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累计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5项以上”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从事工业设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累计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2项以上”。
5.第十六条第(四)款公示时间期限由“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调整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此条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标准予以调整。
6.第十九条“事前资助类项目应设立财政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等相关内容根据市财政资金最新规定,删除原《操作规程》中“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资金使用超出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或者改变资金用途的,监管银行可根据市财政委授权拒付”等相关表述。
7.第五章“项目管理和验收”及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关于重复申报、申请人义务等条款均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行资金管理规定予以修订。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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