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深府〔2019〕28号)、《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9〕4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集成电路产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装备等产业。扶持类别包括支持健全完善产业链、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支持加大投融资力度等。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扶持方式包括直接资助、融资租赁贴息两种:
(一)直接资助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产业项目给予无偿资助。
(二)融资租赁贴息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融资租赁利息给予部分资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规程涉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方机构、项目申报单位等单位。各自分别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开展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下达资金扶持计划,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办理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办理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按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第三方机构:受托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等资料;获得批复后,按照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或资金批复文件内容实施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专项申报条件见各申报指南,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布局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各扶持类别具体扶持项目和资助标准。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深圳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3.资助标准:企业集成电路主营业务收入在资金申报的上一年度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企业核心团队总人数不超过10人。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由企业拨付到核心团队个人。
4.评审方式:企业集成电路历年主营业务收入由企业自主提供。对企业申报资金上一年度集成电路主营业务收入组织专项审计。
(二)建设核心技术攻关载体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申报建设集成电路领域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3.资助标准:对于获批建设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国家资金1:1的配套。
4.评审方式:按 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支持布局前沿基础研究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承担集成电路领域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项目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
(3)国家资助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申报项目当年的前3个年度内。
3.资助标准:按不超过国家资金的1:0.5给予配套,本市配套资金和国家资金加总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半。
4.评审方式:凭工信部下达文件申请。
(四)加强对设计企业购买设计工具支持项目。
1.资助方向: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给予资助。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资助标准:按照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五)鼓励芯片应用推广项目。
1.资助方向:对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进行奖励。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资助标准:对于设计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在资金申报的上一年度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该芯片在资金申报的上一年度的销售金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每款芯片只资助一次。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六)鼓励设备和材料应用推广项目。
1.资助方向:对深圳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进行奖励。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或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3.资助标准:深圳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的,按照单款设备或材料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款设备或材料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七)降低融资成本项目。
1.资助方向:对我市集成电路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技术改造的,给予融资租赁补贴。
2.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评审方式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规划提出当年支持领域,编制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预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初审。
第十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通过;对需审计项目实际资金有关情况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使用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向市统计部门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予以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对需验收项目按本部门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建设进度。项目在执行过程需要调整项目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对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退回,拒不配合退回的,将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入失信提示名单。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配合进行项目检查及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项目单位存在逾期项目的,未完成逾期项目验收前,不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不予或暂缓财政资助;
(二)申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四)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
(六)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七)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企业多次出现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列入失信提示名单,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涉密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9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程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动态修订。
附件2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扶持计划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深府〔2019〕28号)、《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9〕4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形成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集成电路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在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的背景下,云计算、大数据、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等新需求、新应用不断涌现。无论这些新兴领域如何发展演变,都离不开集成电路的支撑保障,并将进一步扩大对集成电路的应用需求。结合当前中美贸易冲突不断升级的全球背景,集成电路在经济发展中战略制高点的地位更加突出。
2014年6月24日,国务院出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下称《推进纲要》),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攻坚期”,部署“充分发挥国内市场优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带动产业链协同可持续发展,加快追赶和超越的步伐,努力实现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式发展。”
伟中书记、如桂市长始终高度关注我市集成电路和第三代半导体等产业的发展,立新副市长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深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指示加快出台集成电路产业政策。为落实市政府要求,贯彻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战略部署,抢抓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重大机遇,我局通过深入调研,从顶层设计和具体措施两方面着手,研判了国内外产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分析了深圳市产业发展的现状、优势、机遇和不足,研究了深圳市发展集成电路的主要任务、重点发展领域、重大发展工程和保障措施,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年》《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年3月1日,市政府六届一百六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动计划和若干措施。4月29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了《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深府〔2019〕28号),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9〕4号)。为落实若干措施中拟定的扶持条款,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1.明确操作规程编制的政策背景,写明政策依据包括《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深府〔2019〕28号)、《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9〕4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内容。
2.明确操作规程适用范围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明确扶持方式包括直接资助和融资租赁两种。
(二)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方机构和项目申报单位各自承担的主要职责。
(三)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1.明确扶持资金申报的基础条件。
2.明确各扶持类别具体资助标准。
(四)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到资金拨付的基本流程。
(五)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要求,拟定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要求。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要求及近年来实际操作经验及我局专项资金改革方案,本着严谨、严肃的原则,明确监督管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