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体育企业的信贷投放,拓宽中小微体育企业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体育企业经营成本,规范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文号待定)和《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20年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体育企业,其主营业务属于《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重点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的贷款贴息资助项目。
申请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在本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体育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
(二)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单个企业申报贴息资助的贷款利息总额不低于5万元;
(四)近2年不存在将获批的银行贷款用于套现、炒股、放贷等违规情形的;
(五)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 资助标准
(一)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在企业在获得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二)贴息比例不超过已支付利息总额的50%。同一家企业近2年内支付的抵押贷款利息和信用贷款利息可累计申请贴息,同一家企业在同一批次扶持计划中的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同笔利息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规程规定的资助;同笔利息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