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人才政策的精准性、操作性、有效性,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宝发〔2016〕6号),结合《关于印发〈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宝人才办〔2020〕3号)实际操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诉条件
区人力资源局将对申请高层次人才相关补贴的申请人是否在宝安区全职工作进行现场抽查,2次现场抽查申请人均不在现场或存疑的,视为不符合宝安区全职工作的条件,不予通过。申请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二、评审对象
对于现场抽查结果有异议并书面提出申诉的高层次人才补贴申请人。
三、评审方式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申请人到评审现场进行答辩。评审通过的,按正常程序进入下一环节;评审不通过的,不予发放奖励补贴。
四、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3名或者5名人员组成,区人力资源局指定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主持评审。具体名单在评审前确定。
五、评审标准
专家委员会综合申请人陈述判断申请人是否在宝安区工作,给与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投票。综合专家的投票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一半以上投票者通过即视为最终通过,按正常程序进入下一环节。
六、评审流程
(一)申请人对在宝安工作情况进行现场陈述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评审专家对相关情况进行提问;
(三)申请人针对提问进行答辩;
(四)评审专家投票;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开始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