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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通知》)要求,我局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交易团及相关单位、企业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组织和开展的各类项目市场对接、项目洽谈、营商环境推介、供应商采购、新品发布、政策宣讲等相关活动,加大我市企业对接国际市场、项目、商品采购等资源。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四、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举办市场对接、供应商采购等以扩大采购交易额为目的的活动。
 
  (二)举办项目洽谈、投资推广等以促进两地项目合作为目的的活动。
 
  (三)举办新品发布、政策宣讲等以提升企业、地区形象为目的的活动。
 
  (四)对在进口博览会期间举办上述活动所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翻译费用、会议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活动结算总费用的5%计算)、宣传推广费用(线下媒体宣传、线上平台宣传、户外广告宣传、视频制作以及资料印刷费用)等费用给予100%的支持。单家申报单位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按规定提供活动信息报送和活动统计数据;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二)活动执行的时间在2021年11月5日-10日第四届进口博览会举办期间,举办地点在上海市内。
 
  (三)活动参加人数不低于100人。
 
  (四)申报单位主体需与活动主办方、合同协议和费用单据主体保持一致。
 
 
  六、事项项目管理单位
 
  负责单位: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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