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我们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有关规定,对原《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具体内容
(一)申请补贴和奖励的条件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1.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工种岗位符合我市规定(详见通知)。
(二)补贴和奖励标准
1.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2.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3.招用奖励: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但招用35/45人员并符合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三)申请补贴和奖励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6个月内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和奖励后,以三个月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完成审核、公示等环节后,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和奖励分别拨付用人单位和员工的银行账户。
(四)停止支付补贴和奖励
用人单位或者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和奖励: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未缴交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修订主要为适应“放管服”改革以及公共服务发展的新需要,对现有的补贴经办流程进行了优化,删除了原规定的企业在申请补贴和奖励前必须先进行备案,调整为在审核环节进行实地核岗。同时将原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次月月底前提交招用备案申请,在招用备案通过后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调整为“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6个月内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延长了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间,避免因单位遗忘申请备案而损害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