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2022年度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规定,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于即日起面向社会接受项目申报。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资助方向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是:
1.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项目;
2.符合群众需求,体现创新意识,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参与度高的项目;
3.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内容高雅、方式创新,融合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项目;
4.能够充分展示深圳在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核心引擎功能、宣传和传播深圳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国际化形象、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项目。
重点资助:
1.符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福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打造高品质国际化人文环境要求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文体活动;
2.符合福田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文化高地,涵养同宗同源、增强文化认同感的文化交流活动;
3.符合中国文联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从时代之变、中国之进、人民之呼中提炼主题、萃取题材,展现中华历史之美、山河之美、文化之美,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全方位全景式展现新时代的文艺精品力作;
4.符合福田区第八届党代会会议精神,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涵养福田开放包容、创新创意、现代时尚的城区文化特质,推动形成国际性组织和国际活动集群,打造具有全球显示度的福田 IP 形象,彰显福田“首善文明”的高品质文体活动;
5.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圈“三大新引擎”,不断提升中心城区集聚辐射带动能力策划的重大文体活动;
6.引进国际级、国家级高水平重点院团的文艺演出;
7.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高水准文化活动。
二、资助范围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福田城区形象宣传等;
(二)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健身、文体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育等各类文体活动;
(三)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助于营造福田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福田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包括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示、文体赛事等等;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福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
(七)世界冠军和文化名人引进后的合作项目;
(八)基层优秀群众文化团队扶持;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其他公共文化艺术场馆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三、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从事宣传文体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
上述申报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应当:
1.已完成申报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能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已和场地或项目其他合作方签署相关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确定项目原则上能够在 2022 年内完成实施。
四、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以差额资助为主,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或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费来源。已经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五、项目管理
(一)通过审批、获得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其申报单位须与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项目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
(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须按照《项目资助协议》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整体项目,并积极配合资金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须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根据《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批准的用途、数额开支,并保留合法票据以供查验。
(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该项目申报单位须按季度填写《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季度报告书》并提交至资金办;项目完结时,填写《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并与结项资料一并提交至资金办。
(五)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需延期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其申报单位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完成项目的,或实施过程中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由资金办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对该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项目申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资金办根据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报批审定后执行。
六、资金管理
(一)通过审批、获得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后,资金办将拨付资助总金额的 7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 30%的资助资金。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首期款、中期款、尾款三期拨付。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用途按与资金办签订的《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支持范围为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以供资金办查验。
七、监督验收
(一)资金办将按照《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结项验收。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资金办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成果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二)项目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的,资金办有权对资助项目依据其严重程度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侵犯任何第三方的 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3.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项目资助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有重大差异;
4.申报单位有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项目资助协议》及其附件等情形;
5.申报单位有不配合资金办监督及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情形;
6.申报单位有其他违纪行为。
八、其它
(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应在所有宣传物料显著位置标注“本项目由深圳市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字样及专项资金 LOGO。
(二)申报单位在一个申报期内申报项目不超过 3 个;已获得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三)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即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对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17:00时
联系电话:0755-82918607;联系人:白女士、魏先生、熊女士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宣传部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