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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年度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结合2022年度龙岗宣传文化发展重点,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区内外宣传文化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

上述申报单位在预申报项目时应当:

1.已完成申报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能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项目由专项资金所支持部分须在龙岗辖区开展或项目成果惠及龙岗区;

3.确定项目原则上能够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实施,建议提前与场地或项目其他合作方签署相关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

二、预申报时间

项目预申报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截止。区委宣传部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预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文明实践活动、理论宣传宣讲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等; 

(二)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包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城区形象宣传、新闻宣传、专题宣传、对外宣传、网络宣传、舆情分析应对以及新闻舆论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等;

(三)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   

(四)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主旋律题材的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等领域的创作、制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及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化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七)区内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优秀群众文化团队扶持;

(八)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项目。

其中,影视类作品的创作生产建议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提出申请,本专项资金仅支持已纳入市、区工作重点的主旋律影视创作和生产。一般性课题研究建议向市社科基金提出申请,本专项资金仅资助纳入全区统筹的文化创新发展重大理论课题。

四、2022年度资助重点

(一)重点资助类别: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文艺精品创作。

(二)重点资助方向:

1.符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龙岗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深圳东部中心、加快打造深圳都市圈东部文化中心和国际文体活动交流中心要求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

2.符合中国文联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从时代之变、中国之进、人民之呼中提炼主题、萃取题材,展现中华历史之美、山河之美、文化之美,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全方位全景式展现新时代的文艺精品力作;

3.围绕庆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龙岗建区30周年主题策划开展的重大文化活动、文艺精品创作及专题宣传活动;

4.符合龙岗区第七届党代会会议精神,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城区形象标识体系,树立龙岗城区IP,塑造打动人心的“龙岗表情”,高品质推进文化惠民,彰显龙岗人文魅力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活动、城区形象宣传活动及高水准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五、资助方向不予支持情况

(一)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申报时在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

(三)申报时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六、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仅由龙岗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龙岗区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主办的公益宣传文化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或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费来源。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七、审批程序

本次申报审批流程包括以下程序:项目预申报——项目正式申报确认——项目核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预算审核——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宣传文体联席会审议——社会公示——签订《项目责任书》。

八、预申报方式

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方法详见《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在线预申报操作指南》。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的预申报期内,登陆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在线预申报平台(网址:https://jinshuju.net/f/EQxck5,未注册的用户请先注册,已注册的用户直接登录),按要求填写表格,上传申报材料。

(二)区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预审核申报项目材料。不符合规定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九、预申报材料

(一)预申报项目相关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预算明细表》

3.《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4.《申报项目承诺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无此项则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2.申报单位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3.申报单位近一年纳税证明

(三)根据项目所属不同类别分别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

1.文艺表演等重大文化活动必须报详细活动方案,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活动流程、承办机构情况、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等相关材料。

2.文艺精品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创作形式和创意构思,附作者艺术简历,文学类创作另附故事梗概;音乐类作品另附乐谱和音像小样;舞台剧作品需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广播影视剧(已纳入市、区工作重点的主旋律影视剧)及网络视听作品须提交故事大纲(详述策划理念、艺术特色、剧情内容等)或完整剧本以及主创人员简介等,已进入拍摄阶段的应提供片花或2—5集样片。

3.文学及理论著作出版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书稿出版预算、计划发行对象、对本地实践或理论发展的意义以及书稿著作目录、内容介绍等内容;附件中须提交已经撰写完毕的书稿清样、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等出版证明。

4.美术、书法、摄影等展览活动需提交展览详细工作方案,包括作者介绍、展陈、展览持续时间、及部分作品照片和作品简要说明等。

5.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申请报告中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及分工。

6.人才培养类项目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培养计划、培养方式、培养对象选择办法、教学或参观方面的情况介绍等。

7.申报项目涉及境外活动的,须提供与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及有审批权限的文化或外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与项目相关的原创 证明文件复印件;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合作的,需提交相应的合作证明文件;差额资助项目需提供项目的其他收入来源说明)。

十、项目管理

(一)通过审批、获得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其申报单位须与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责任书》,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项目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

(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须按照《项目责任书》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整体项目,并积极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工作。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须遵循“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责任书》批准的用途、数额开支,并保留合法票据以供查验。

(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该项目申报单位须按季度填写《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季度报告书》并提交至区委宣传部;项目完结时,填写《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并与结项资料一并提交至区委宣传部。

(五)结项资料

1.项目活动影像、媒体报道、活动照片、文化产品复制件、作品说明等能够全面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2.《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3.《项目责任书》中约定的其他结项资料。

十一、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申报单位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用途按项目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二)立项资助的项目在签订《项目责任书》后,将按照拨付资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具体比例根据《项目责任书》的约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责任书》中约定资金的拨付次数及每次拨付款额占总金额的比例数。

十二、监督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需根据《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按期完成项目,合理开支经费,并达到承诺成果数量与质量。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需调整或延期的,应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区委宣传部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结项验收。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区委宣传部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成果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核和监督。

(三)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区委宣传部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资助项目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取消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2.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侵犯任何第三方的 及其他合法权益;

3.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的约定有重大差异;

4.申报单位有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等情形;

5.申报单位有不配合区委宣传部监督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情形;

6.申报单位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其他事项

(一)资助项目应在所有宣传物料显著位置标注“本项目由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二)申报单位在一个申报期内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已获得专项资金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五)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即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对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龙岗区委宣传部。

(七)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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