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等系列文件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
目 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引领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发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辖区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总体原则】经发资金支持坚持以下总体原则:
(一)择优支持原则。根据年度经发资金总额控制,实行择优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与资金总额控制相结合,在年度资金总额内统筹安排。
(二)不重复支持原则。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光明区多项经发资金支持政策的,申请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经发资金资助。
(三)最高限额支持原则。原则上,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经发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具体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明确规定不受地方财力贡献约束的支持项目除外。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是指申请单位所缴纳的各项税费留成在光明区的部分。
第四条【领导小组】设立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经发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税务、审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经发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等有经发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
领导小组作为经发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以会议形式对有关经发资金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审议、重大支持项目资金安排、“一事一议”项目支持方案审议、重大监督管理问题处理等经发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及区领导交办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
(一)牵头主管部门职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经发资金的牵头主管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经发资金管理制度,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组织开展产业政策贯宣工作。
2.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经发资金管理工作。
3.组织、统筹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经发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经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后报送区财政局。
4.核查拟资助企业在光明区的财力贡献和已获得资助情况。
5.统筹监督经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适时开展对经发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6.负责搭建统一的经发资金在线管理平台。
7.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等经发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本部门主管领域的有关经发资金扶持政策及申报指南,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负责有关政策解释及贯宣工作。
2.负责本部门主管领域经发资金的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预算执行、决算报告编制等工作。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本部门经发资金预算,并将经发资金预算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
3.负责本部门主管领域资助项目从申报通知发布到项目申请受理、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经发资金项目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负责处理有关咨询、质疑、投诉事项。
4.负责对所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接受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开展本部门经发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6.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经发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落实区政府和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8.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区纪委(监察)、财政、统计、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是经发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经发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纪律监督。
2.财政部门:指导经发资金主管部门制定经发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经发资金需求,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及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经发资金使用情况财政监督,部署经发资金绩效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负责《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其他职责事项。
3.统计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有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经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4.税务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有关税务数据。
5.审计部门:依法对经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其他部门职责。区公安、司法、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建设、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根据各自部门职责,配合经发资金主管部门审核申请经发资金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申请单位职责】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经发资金。
2.自觉接受经发资金主管部门及区纪委(监察)、财政、统计、审计等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3.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
4.承担所受资助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支持方式】经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项目类别包括“免申即享”类资助、核准类资助、评审类资助和“一事一议”类资助,各具体项目的资助方式以光明区发布的各项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的规定为准。
(一)“免申即享”类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为“免申即享”类资助项目,支持对象免于申报、直接享受资助。
1.符合光明区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条件;
2.支持的条件标准、依据及支持金额明确,主管部门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有关支持对象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掌握和核实,无需支持对象提供佐证材料;
4.符合项目支持条件的支持对象数量较多,适宜批量集中办理。
(二)核准类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为核准类资助项目,资助对象须按要求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
1.符合光明区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条件;
2.支持的条件标准、依据及支持金额明确,主管部门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3.有关支持对象是否符合支持条件难以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掌握,需支持对象主动申报及提供佐证材料。
(三)评审类项目。不符合以上“免申即享”类、核准类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资助原则,申请单位须按要求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
(四)“一事一议”项目。对于引进“世界500强”等龙头企业、百亿级产业投资项目等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其他确需突破现行经发资金扶持政策的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方案。
第八条【优化支持结构】优化经发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制定经发资金支持政策,合理平衡“扶大扶优”与“扶小扶弱”关系,提升产业政策的普惠性和功能性。
第九条【提升支持效率】科学制定可量化、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水平的项目支持标准条件,有序扩大“免申即享”类项目、核准类项目覆盖范围,精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减轻申请单位申请工作负担。
第十条【实行“一站式”办理】搭建统一的经发资金在线管理平台,实现线上申请、分拨、审核、信息反馈等“一站式”处理。
第十一条【支持方向】经发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招商引资,鼓励招大商、招优商;
(二)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三)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四)支持主导产业、战新未来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支持产业空间开发建设与提质增效;
(六)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基本条件】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光明区。具体政策文件规定不受注册登记地、纳税登记地限制的除外;
2.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3.守法守信经营,未因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资助时不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中);
4.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之中;
5.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守法守信,未因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资助时不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中);
3.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具体条件】经发资金各类资助项目的具体支持对象、支持条件、支持方式、支持额度等,以区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提出申请】申请单位符合光明区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具体支持条件的,自主提出经发资金资助申请,按照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免申即享”类资助项目无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受理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后退回申请单位,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的材料。
第十六条【“免申即享”类项目审核程序】“免申即享”类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启动程序、筛选资助对象、数据共享比对、审核等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后,主动通知资助对象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具体操作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核准类项目审核程序】核准类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形成资金扶持方案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评审类项目审核程序】评审类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形成资金扶持方案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一事一议”项目审核程序】拟实行“一事一议”的资助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拟订项目扶持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报领导小组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公示】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驳回申请】经审核,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驳回事由。
第二十三条【监督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单位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纪委(监察)、财政、统计、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对经发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有关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责任】申请单位在申请经发资金资助时应当诚实守信并签署诚信承诺书。申请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经发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违规使用经发资金或拒绝配合经发资金监督检查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五年内停止其经发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职能部门责任】涉及经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在经发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申请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或者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区财政局统筹部署经发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区财政局要求,负责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经发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经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行使公众监督,对经发资金公开、公示信息提出异议,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各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处理有关异议、投诉、举报事项。
第二十八条【有关数据】本办法中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实施与效力】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于本办法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与《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为抢抓“双区驱动”重大机遇,持续优化先进制造业产业生态,支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打造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高地,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大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头部企业落户。“世界500强”企业迁入光明区、或在光明区设立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中国500强”企业迁入光明区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支持骨干企业落户。年度工业产值100亿元以上、50亿元 、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企业迁入光明区的,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对新迁入的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迁入企业总部。在光明区设有工厂、分公司、子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将企业总部或母公司迁入光明区的,按照其迁入后新增的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五)高管团队搬迁补贴。对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的高管团队人员且在光明区缴纳社保的,给予每人100万元的搬迁补贴,分3年拨付。给予每家头部企业补贴的高管团队人员不超过10名,给予每家骨干企业补贴的高管团队人员不超过5名。此项奖励资金由企业统一申报。奖励资金分期拨付期间高管团队人员离职的,离职人员未拨付的资金不再予以拨付。
(六)支持产业园区引进优质企业。辖区社会主体所属产业园区、楼宇(不包括政府部门、区属国企所属物业),每自主引进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产业园区(楼宇)运营单位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引荐优质企业。对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单位),每成功引荐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光明区,分别给予引荐单位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企业在光明区实施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投资(产业地产项目除外),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0万元。
(九)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企业在光明区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结合企业上年度产值贡献、地方财力贡献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
(十)支持“规上”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企业年产值在光明区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入选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的,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企业已享受落户奖励的,不得申请相应年产值等级的本项奖励;其年产值达到更高级别的,可申请更高级别的本项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小升规”。鼓励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连续两年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单项冠军”企业发展。企业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追加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企业入选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追加100万元奖励。
(十四)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高200万元的奖励。企业获得低级别奖励后入选更高级别名单的,追加差额奖励。
(十五)支持制造业智能化转型。企业首次入选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研制的装备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按照企业获得的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十六)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企业或行业组织参加纳入区年度计划安排的境内重点经贸会展活动的,按照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等参展费用的50%、年度最高50万元给予资助;企业或行业组织参加符合条件的境外大型知名经贸展会活动的,按照参展费用的50%、年度最高100万元给予资助。企业或行业组织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号召,参加组团观展的,给予差旅费补贴。
(十七)支持开展AEO认证。鼓励进出口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支持企业积极申请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认证。企业新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资质的,给予奖励30万元;通过续认证的,奖励10万元。
(十八)支持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49%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完成股份制改制、成功上市两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内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境外上市企业回到境内上市的按照境内上市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按照其实际获得融资额的1%、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转板上市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对属于光明区鼓励类产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光明区内银行获得一年期以上、金额1000万元以上贷款,按期完成还本付息后,按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本金的2%、年度最高100万元给予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综合补贴,同一家企业3年内最多支持一次。
(二十一)支持企业发债融资。企业成功发行各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并到期偿还本息后,按照单个项目实际获得融资额的2%、最高2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十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融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利用经发资金与辖区银行合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小微企业在辖区合作银行获得一年期以上贷款并按期完成还本付息的,按贷款本金的2%、最高10万元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资金由合作银行按年度集中统一申请,并在收到补贴资金后返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制,给予单个合作支行最高500万元的补贴额度。
(二十三)产业用房租金补贴。对属于光明区鼓励类产业,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在光明区租赁自用产业用房(含厂房、研发办公用房、仓储物流用房、办公楼宇)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产业用房租金补贴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补贴面积按企业实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且不超过5万平方米,且租金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50%。
企业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等实行租金优惠价的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扣减相应的租金补贴面积。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租赁产业用房的,不给予租金补贴。
(二十四)企业电费补贴。对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新增用电量超过10万千瓦时,且年度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度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0.10元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电费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二十五)支持优秀企业家发展。开展“光明区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每年组织评选“光明区优秀民营企业家”、“光明区优秀青年企业家”,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20万元奖励。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定期选派优秀企业家到世界500强企业、境内外知名高校开展学习调研、专题研修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费、差旅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十六)支持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工、技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在光明区同一企业(含该企业在光明区的上下级公司)全职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万元的奖励,个人累计奖励不超过6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申请本项奖励的人数不超过该企业在光明区缴纳社保总人数的2%且不超过10人。
(二十七)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高技能人才。对年度吸纳中级以上技工、技师、工程师100名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每引进或培养一名“鹏城工匠”,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每培养一名“鸿鹄工匠”,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八)打造先进制造专业产业园区。支持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推动制造业集聚发展。对厂房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60%以上厂房实现智能化车间生产、且入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合计达到10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支持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面向制造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光明区企业提供质量认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获得市级扶持计划资助的制造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其服务光明区企业实际营业收入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十)本措施的支持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十一)除第(一)(二)(三)(五)(六)(七)(八)(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项资助外,申请单位申请本措施其他各项资助所获奖励额度受其上一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限制。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费留成在光明区的部分。
(三十二)已在光明区取得招拍挂出让或协议出让的产业用地的企业,不得享受第(一)至(三)项落户奖励。
(三十三)本措施中用语含义:
1.头部企业、骨干企业是指符合本措施第一条第(一)、(二)项支持条件的企业。其中“世界500强”是指企业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是指企业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
2.第(五)项的高管团队人员包括申请单位公司级别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含申请单位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其内设部门管理团队人员。
3.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十四)本措施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光明区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光明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19〕14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光府规〔2019〕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于本措施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五)本措施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大计划”的通知》等规划部署与政策规定,促进光明区软件与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电子商务、会展业、财税法律、行业组织等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形成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协同发展格局,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数字内容服务龙头企业发展。对新迁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一期“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前百家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辖区企业首次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名单”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前百家企业名单”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光明区的《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按照其获得市级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园区建设。园区经认定为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基地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社会园区打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互联网产业专业园区,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园区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互联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合计超过5亿元的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积极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大力引进大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持辖区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交易平台)实现商品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对年度跨境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发生的年度跨境物流快递费用、境外仓库租赁费总额的30%的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五)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与示范基地。企业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获评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园区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按更高级别的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六)支持工业设计机构建设发展。加大工业设计行业龙头企业引进和培育,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支持工业设计机构高质量发展。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资助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更高级别的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七)奖励高水平工业设计成果。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DEA奖、GMARK奖等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按照其所获得的奖项奖金的50%给予奖励。
(八)支持品牌会展活动。辖区会展类企业首次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光明区举办获得UFI认证的展会或ICCA认证的会议,给予承办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光明区举办并首次获得深圳市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承办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举办专业展览。在光明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日均参观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各类行业专业展览的,给予承办单位每天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支持优质财税服务机构落户。对近三年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的“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前百家名单”的税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入光明区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在光明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财税服务机构做强做优。辖区会计师事务所首次进入“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辖区税务师事务所首次进入“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前百家名单”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优质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对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评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迁入光明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光明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做强做优。辖区律师事务所首次获评全国、省级、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律师事务所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支持行业组织落户。对新引进或在光明区新成立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经济类行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产业协会、企业协会、联盟、促进会等),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专业活动。辖区经济类行业组织开展经区工业和信息局事先备案同意的促进光明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行业交流、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专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组织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行业组织承办的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80%、单次活动最高200万元给予资助。
(十六)本措施支持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十七)除第(一)(二)(七)(八)(九)(十四)(十五)项外,申请单位申请其他各项资助所获奖励额度受其上一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限制。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费留成在光明区的部分。
(十八)本措施中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十九)本措施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政府于本措施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本措施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光明区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支持光明区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光明区总部企业,是指经光明区认定,在光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将总部职能机构和核心运营机构设在光明区,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研究开发、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领导机构】成立光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区总部企业的认定、扶持措施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企业申请光明区总部企业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注册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总部职能机构和核心运营机构设在光明区,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等总部管理职能。
第五条【认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光明区总部企业:
(一)“世界500强”企业或其在光明区设立的中国区及以上地区总部或功能总部企业,以及“中国500强”企业。
(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三)近三年被列入深圳市总部企业目录的光明区企业。
(四)在光明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800万元以上。
(五)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2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400万元以上。
企业符合以上条件之一,但属于区总部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不得再申请区总部企业认定。
第六条【认定程序】区总部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集中认定方式,每年组织认定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二)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的材料。
(四)审核审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区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有关事项。审核后形成初步名单, 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经审定的区总部企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无法处理的异议,上报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处理。
(六)纳入名录与授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光明区总部企业名录,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供社会各界查询。经认定的区总部企业,授予《光明区总部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驳回申请】经审核,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驳回事由。
第八条【资质复审与动态调整】实施总部企业复审和动态调整机制,对已认定的区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复审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首次认定满三年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纳入“光明区常青藤总部企业”名录;“光明区常青藤总部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未通过复审的企业,调出区总部企业名录,3年内不得申请复审,3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复审。
第九条【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未在光明区享受过招商引资落户奖励,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项条件认定的区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在光明区享受过落户奖励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认为区总部企业的,不再给予总部企业认定奖励。
第十条【租赁产业用房支持】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的区总部企业,在光明区租赁自用产业用房(含厂房、研发办公用房、仓储物流用房、办公楼宇)的,从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租赁产业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在区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租金总额的40%,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在光明区拥有自有产业用地用房但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求,或在光明区内自有产业用地处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内,需在光明区内租赁产业用房的区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租赁产业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在区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租金总额的20%,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企业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等实行租金优惠价的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扣减相应的租金补贴面积。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租赁产业用房的,不给予租金补贴。区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已享受市级租金补助的,区级租金补贴需扣减相应金额。区总部企业享受本项期间,所租赁的产业用房不得对外转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否则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第十一条【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条件认定的区总部企业,且符合光明区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要求的,优先纳入区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至(五)项条件认定的区总部企业,且符合光明区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支持条件的,优先纳入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联合体。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增长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纳入光明区统计的产值(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区总部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5%、最高5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常青藤总部企业综合奖励】支持总部企业扎根光明发展,企业持续将投资控股、经营决策、研究开发、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等核心总部功能扎根在光明区的。纳入“光明区常青藤总部企业”的企业,按年度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为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5%、最高500万元。“光明区常青藤总部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四条【总部企业人才支持】区总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等高级管理人才,年度薪金个人所得税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达5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薪金个人所得税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支持的人数不超过5人,每家企业享受3个年度的支持。
第十五条【限制性情况】以上各项支持措施,同一家区总部企业符合多项支持措施的,可同时享受支持。“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租赁产业用房支持”、“总部企业人才支持”,每家区总部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每家区总部企业同一年度享受本办法的支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第十六条【支持资金兑现】本办法的支持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总部企业各项资助资金申请,按照区经发资金审批程序开展审核、报批、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纪委(监察)、财政、统计、税务、审计等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有关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责任】企业在申请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资助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取消区总部企业资格,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绩效评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资助额度限制】出“总部企业人才支持”外,申请单位申请本办法的各项支持资金额度受其上一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限制。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费留成在光明区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有关定义】本办法中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世界500强”是指企业申请认定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是指企业申请认定时入选最新一期“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与效力】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政府于本办法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与《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