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招商引资等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的支出依据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及时研究制定、调整支持政策,并经区政府批准;未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政策,不得作为产业资金支出的依据。产业支持政策未涵盖的事项,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产业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设立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法制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产业资金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核产业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及调整事宜;
(三)审批产业资金的评审类项目;
(四)授权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产业资金的核准类项目进行审批,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五)审议产业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区投资推广署等有产业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信息公开,处理企业咨询和投诉、宣传解释政策等;
(二)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产业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产业资金预算;
(三)负责完善本部门产业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产业资金审批程序,监管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违规、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并追回资助资金,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负责开展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牵头建立健全产业资金管理制度;
(三)统筹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调整产业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组织开展产业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司法局是产业资金的法制审查部门,负责对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提出法制意见,为产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专业技术支持。
第九条 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产业资金需求,审核年度收支计划,下达产业资金指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区纪委监委、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产业资金的服务保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对外办事窗口,统一接收申报材料,并做好梳理分办工作;
(二)建设完善产业资金申报平台,开展智能化审核功能设置,做好系统运行维护、数据更新、安全防范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完成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产业支持政策规定条件,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宝安区的企业,或对宝安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机构及个人。
第十二条 产业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定位,原则上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报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开展申报的,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公共信用系统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获得产业资金资助;
(二)除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以外,申报主体在年度内获得产业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申报主体为个人、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或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的不受此限。
(三)除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以外,申报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产业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对宝安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积极推动作用,但未纳入产业支持政策涵盖范围的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发会议纪要,列入产业资金资助范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区财政工作统一安排,结合上一年度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编制说明,确定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向、收入构成、支出构成和使用进度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年度财政预算情况,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形成区产业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按程序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在执行已批复的收支计划过程中,各业务主管部门需调整本部门内部收支计划的,经本部门会议审定后报区财政局进行调整,同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涉及跨部门调整收支计划的,各业务主管部门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提出调整需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其中不超出产业资金年度总规模的,提交领导小组签批同意;超出产业资金年度总规模的,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的规定,编制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细化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受理时间、申请材料、审核程序等。
第十九条 除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以外,申报单位应通过宝安区产业资金申报平台如实申报,在申报期内按照申报指南的规定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限期补足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需提交书面材料的申报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调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对照申报指南统一受理申报单位的书面材料。
资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充资料;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并将申报材料及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项目审核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 产业资金项目按照审核方式分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
核准类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二)项目资助的标准或比例明确、依据明确;(三)资助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权。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新增项目,列为评审类项目。
第二十二条 产业资金项目审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政策和操作规程开展项目审核,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对不符合资助条件、列入限制和除外情形的申报项目不予核查通过。
(二)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资助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方案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印发,并向社会公布。对涉及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资助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三)对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事项,可依据产业资金申报平台数据,运用智能程序自动比对数据库相关信息,开展智能化审查。
(四)对涉及区内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办的情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在征求意见发起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产业资金项目审核按项目类别执行以下程序:
(一)核准类项目经领导小组授权,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支付。具体办理流程为:发布申报通知→企业申报并提交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公示→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支付。
其中,对于标准清晰、条件清楚、范围明确的核准类项目,具备条件的,可充分利用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手段进行审查,采取简易程序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为:业务主管部门设置明确的审核条件或匹配名单→发布申报通知→企业申报并提交材料→智能化审批→公示→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支付。
(二)评审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具体办理流程为:发布申报通知→企业申报并提交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议→领导小组会议核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除操作规程另有规定外,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将拟资助对象名称、项目名称等信息在产业资金申报平台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核查不存在不予资助情形、且公示期间公众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视为不存在不予资助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单个项目获得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企业应签订书面协议,承诺3年内注册登记地不得搬离宝安区、不得改变在宝安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申报条件不要求注册地或统计关系在宝安区的资助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审定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事前资助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与资助对象签订协议,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和绩效评估,确保产业资金安全使用。
对事后资助项目,相关资助视同资助对象自有资金,由其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区业务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产业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产业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协调区档案局,做好产业资金档案线上归档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产业资金的资助对象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承诺不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形。
资助对象应自觉接受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以及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
产业资金的资助对象在项目上会核定前发生不予资助情形的,应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予以资助,已拨付资金的予以退回。
产业资金的资助对象如被发现重复申报等违规情形,应退回涉及违规的部分已拨付资金;如发生违规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单个项目资助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承诺情况予以公示,并抄送区统计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将注册地、纳税地或纳统地迁离宝安区的,应退回相关资金资助;区统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区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业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同时废止。此前宝安区人民政府及其各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新闻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