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关于支持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要求,吸引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龙岗,促进深圳(龙岗)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龙岗区关于加快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核定后的财政预算,则对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是本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岗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纳入龙岗区统计且从事建筑活动相关的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咨询、检验检测、部品部件及材料、建筑软件、物联网通信、研发等建筑全产业链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及建设单位。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资质扶持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注册、迁入且纳统,当年内产值和收入法增加值均保持正增长的建筑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1.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最高扶持1000万元;
2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最高扶持200万元;
3.工程监理综合甲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最高扶持200万元;
(三)注意事项
以上同类型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扶持仅给予一次支持。享受过本细则扶持的企业,承诺5年内资质和企业注册地等不得迁出该龙岗。
4.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六条 资质晋升扶持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注册、迁入且纳统,在本细则发布后取得资质晋升的建筑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1.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 最高扶持1000万元;
2.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 最高扶持100万元;
3.晋升工程监理综合甲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 最高扶持200万元;
(三)注意事项
以上同类型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扶持仅给予一次支持,享受过资质扶持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晋升奖励时,仅享受奖励差额部分,享受过本细则扶持的企业,承诺5年内资质和企业注册地等不得迁出该龙岗。
4.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七条 优质建筑工程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注册且纳统的建筑业企业,其在深圳市承建的项目获得相关奖项的。
(二)扶持标准
1.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一等奖”、“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工程总承包金钥匙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建筑设计企业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注意事项
若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奖项予以支持。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八条 科技创新扶持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注册且纳统的建筑业企业,在深圳市承建的项目获得相关科技创新奖项的。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一等、二等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承接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对承接项目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二等、三等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注意事项
若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奖项予以支持。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九条 快速成长型企业科研扶持
(一)扶持范围
估值5亿元以上、累计融资达5000万元以上,且近3个自然年年均企业估值增长率在100%及以上的快速成长的龙岗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自申请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每年研发费用的15%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三)注意事项
企业估值、融资金额、年均估值增长率和研发费用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结论为准。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条 科研创新平台扶持
(一)扶持范围
1.在龙岗区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服务、创新平台的;
2.联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筑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立项扶持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且上一年度通过绩效考核或完成项目整体验收的,按不超过上级立项单位扶持金额的50%给予扶持。其中,国家级最高3000万元,省、市级最高500万元。
2.院士工作站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两个及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协议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注意事项
同一项目已获得多个平台认定扶持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差额扶持,以上级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一条 及技术标准扶持
(一)扶持范围
对获得各类专利奖项及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1. 奖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技术标准奖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导研制单位,在技术标准公开发布后提出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注意事项
同一专利或标准获得多级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给予扶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 奖或技术标准奖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二条 绿色节能扶持
(一)扶持范围
龙岗区内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绿色能源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扶持标准
1.获得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或资助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项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化项目及建设科技研究及示范项目,按所获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2.项目达到现行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并被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最高200万元的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结算建安工程费用的4%;
3. 对龙岗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单个项目年度最高扶持100万元,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3年,补贴时间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及以上、10%(含)至20%(不含)的,按受益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元、10元,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
5.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获得国家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标识的,按受益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40元、30元、20元,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
(三)注意事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扶持由建设单位于项目并网后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后提出申请。同一项目享受星级标识扶持后,不可重复享受节能率扶持。按市级扶持的以市相关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三条 智能智慧示范扶持
(一)扶持范围
龙岗区内智能建造、智慧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
(二)扶持标准
1.项目按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经国家、广东省或市主管部门评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其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支持总额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的 支持。
2对经考核通过并认定为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的建设单位,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
3.对国家、省、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包括智能设备与智能技术应用标杆、建筑产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建筑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等),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4.对结合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智慧工地管理系统,获评省、市智慧工地管理的示范(优秀)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5.经国家、省、市评定为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项目的,按其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支持总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
6.对获评国家、省、市智慧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的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注意事项:若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奖项予以支持。按国家、省、市扶持的以相关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四条 智能化转型扶持
(一)扶持范围
智能建造转型发展的建筑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投资于“中试环节”,在中试基地实施智能制造单元、智能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技术改造研究的企业,一年内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和软件投入不超过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其中,对于购置本区企业(注册地在本区)生产的设备,且该部分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总投资额30%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的扶持。
2对企业研发的BIM可视化系统、建造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施工现场智能感知终端、智慧工地管理系统、智能设计管理系统、智能协同管理系统等已实现产业化并投入使用的产品,且该项产品累计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 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参加工业互联网大赛、BIM应用大赛、建设行业数字化创新应用大赛、创新创效大赛、智能建造技术创新大赛等智能建造相关竞赛,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注意事项:若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按最高奖项予以支持。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统计地和纳税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二)未被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经营异常目录,且在有效期内。
(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纳统数据一致。
(五)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六)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异常经营名录。
(七)申报前3年无因未整改完毕的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建设、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八)符合申报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
(九)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龙岗区,不改变在龙岗区的纳税义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及相关文件(包括申报指南、公告等)在“龙岗区政府在线”“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申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及具体要求可登陆“龙岗区政府在线”或“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相应申报指南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五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项目或单位进行审核。在审核期间,应就申报单位的注册地情况、纳统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性申报、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协助审核,并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二十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名单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第六章 跟踪监管
第二十一条 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在15日内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有权对已获扶持的项目或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扶持的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或单位的扶持申请:
(一)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二)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或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或需返还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涉及的币种皆为人民币,扶持的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五条 凡申报本细则扶持的,起算时间均以本细则发布后日期为准;涉及相关奖项扶持的,如前期因获得低层次奖项被奖励的,后期同一项目获得高层次奖项需要奖励时,只给予补差奖励,申报单位应当自获得相关奖项后两年内申报,逾期视为放弃申报,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同一工程项目、科技创新、科研创新平台、 、技术标准等(以下简称“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七条 除本细则涉及的奖项或项目奖励外,申报单位申请的其他扶持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申报单位获得的实际扶持金额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适当调整。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若本细则与上级部门发 布的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与《龙岗区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同。在有效期内,区住房和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