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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促进质量提升推动品牌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质量提升、建设质量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进质量变革创新,加快提升经济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打造一流“深圳质量”,树立响亮“深圳品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开创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优化供给扩大消费,促进产业发展质量和产品服务质量“双提升”

(一)推进产业链质量提升。瞄准产业变革、消费升级方向,推动产业价值链升级行动。支持产学研测共建质量服务综合体,在国内外比较研究基础上,实施产业质量状况调查和竞争力评估,找准行业短板和质量通病,形成行业非竞争性共性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并应用,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加快打造一批创新力强、附加值高、安全高效的产业链供应链。对于为行业质量提升提供综合服务,有效增强产业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项目,予以300万元资助。

(二)提升企业优质供给能力。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技术需求为导向,加快质量创新变革,促进重点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支持企业瞄准先进标杆,实施质量攻关工程,加强质量设计、计量测试、试验验证、安全评价、质量认证等关键技术开发应用,突破制约产品性能、寿命、可靠性、环保性等提升的技术瓶颈。鼓励面向生产系统优化、产业链协同和用户为中心生态圈打造,开展共性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工具创新,重点支持产品生命周期运维、计量溯源、数字化质量管控、质量体系升级等活动,实现质量层次由“符合性”向“满意度”跃升。对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质量技术、管理、工作法创新项目,予以30万元资助。

(三)以新供给适应引领新需求。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传递质量信任,促进质量对接。鼓励绿色生产消费,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绿色金融认证、碳足迹认证等绿色认证活动。支持企业获得车规芯片、机器人等新产品新领域高端权威认证,有效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取得绿色认证等高端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予以最高5万元资助。对通过“圳品”“深圳标准认证”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四)营造可信任消费环境。加强质量水平统计监测,推动分行业建立质量性能评价体系,开展质量指数测评与发布制度。探索创新产品“沙盒监管”模式,建立重点产品“快检快查”机制,构建以缺陷产品召回为核心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落实信用奖惩措施。支持优势企业建立质量分级制度,实施产品统一标识、合规承诺、电子追溯、质量责任保险等制度。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有效引导激励消费。

二、释放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实现质量技术基础和公共服务能力“双增强”

(五)布局重大质量基础设施。面向产业前沿需求,部署集聚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加快医疗器械、智能终端、集成电路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急需重大功能平台的落地。支持高新区、产业园和产业集群配套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提升平台专业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质量标准实验室,我市制造强市扶持政策予以资助。

(六)夯实产业升级技术基础。强化高端制造、精密制造、智能制造所需质量技术基础,加快先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打造标准引领优势。支持企业制定引领性技术标准,参与或主导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提高行业质量基线。鼓励开展标准验证,不断提高标准质量。鼓励引进、培育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组织,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标准化专业机构工作,推动更多新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建设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家计量科技基础、产业计量前沿技术研究开发和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重点提升高新技术、食品安全、节能减排等领域计量检测能力,推行产业量值数据工程。对主导制定或参加国际建议、国家、省计量检定规程与技术规范制定,承担国际国内计量技术专业机构(TC、SC)工作,获评全国能源资源、工业计量等示范和标杆,以及新建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组织,按项目予以最高80万元资助。深化检测认证国际合作。以推动“一次检测认证、国际通行”为目标,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企业实验室等围绕畅通“双循环”,积极参与认证认可国际互认合作,对获得A2LA、NVLAP、UKAS等知名国际认可的单位,予以最高30万元资助。

(七)建设协同应用示范基地。坚持应用导向、遵循市场机制,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创新和综合应用。打造全市计量检测认证服务信息化平台,支持设备资源开放。推进深圳“产品学校”“产品医院”建设应用,加强质量基础教育宣传。鼓励粤港澳大湾区计量检测认证领域规则对接、设施互通和融合发展,促进要素资源自由流通。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一站式”质量技术服务示范点,融通运用计量检测、标准验证、质量和可靠性管理、认证认可、品牌建设、 运营与保护等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和产业集群稳增长拓市场提供精准服务。对创新质量基础设施集成应用场景、服务模式,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项目,予以20万元资助。

三、培树质量品牌领航企业,推动卓越级质量和高价值品牌“双示范”

(八)树立“深圳质量”新标杆。优化完善质量激励政策,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文化,示范引领全社会创造高质量,为“中国质量”输出深圳经验、范例。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予以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予以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按等次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九)培育质量型企业梯队。锚定高效益、高效率、高品质,紧扣新产业新动能实施“卓越企业启航”计划,鼓励重点企业实施国际化视野下的质量战略,基于需求导向的有效创新实现高效率运营、高绩效发展,打造“深圳质量”新优势。对按照《卓越绩效准则》等先进质量体系经评价达到较高成熟度的单位,予以30万元资助。

(十)创建区域质量品牌名片。创新品牌建设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高新区、产业园、产业集群开展区域商标品牌建设,引导区内企业联合开展商标品牌创建与保护,依托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载体,深化业务融合、技术渗透、链条延伸、品牌合作,以品牌集聚带动优势资源要素汇聚,增强品牌经济集中度和根植性,形成一批享誉国内外的区域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等荣誉称号的项目组织单位,分别予以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一)擦亮时代性“深圳品牌”。支持企业适应个性化、差异化、品质化消费需求,创造特色自主品牌,突出技术、质量、服务、文化、体验等内涵特质,强化品牌运营,持续提高品牌价值含量。支持品牌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评价活动,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知名度、美誉度。对依据品牌价值评价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开展评估,达到规定条件的,予以一次性50万元资助。

四、其他事项

(十二)本措施涉及支持项目具体条件,以配套文件及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涉及支持限额均为上限,实际支持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本措施规定的支持政策与深圳市其他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三)本措施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因质量品牌建设事业发展变化需要补充或取消扶持措施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四)本措施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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