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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 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质量提升、建设质量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推进质量变革创新,加快提升经济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打造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总额控制、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项目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形式审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项目验收、项目查重、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根据具体项目要求配合完成专家评审;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以下扶持方式:

(一)事中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采取事前立项、分段资助的形式予以扶持,每期拨付金额根据扶持标准确定。

(二)事后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扶持标准予以事后无偿扶持。


第四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由基本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专项申报条件在各扶持项目中规定,基本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方向

(一)行业质量提升项目

1.扶持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面向产业优质安全发展需求,组织行业共性质量问题解决方案研究和公益性应用示范推广,提升产业链整体质量效益水平和竞争力。

2.专项申报条件:具有科技服务、商业咨询、检验检测认证、质量管理、资信评估等专业服务经验和能力;项目实施单位为联合体的,申报主体为牵头单位。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300万元。单个项目立项时策划方案切实可行、路径合理、绩效目标明确并通过立项的,按照资助总额的10%给予启动期资助;项目完成后绩效测算达到预期目标的,给予资助总额90%的后续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从项目立项当日起算。

项目符合政府重点产业规划、主导产业政策,或者列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的,可予优先资助。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

(二)质量技术攻关与质量创新项目

1.扶持重点: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标国际一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保水平和全生命周期成本效益,组织开展关键共性质量技术攻关和质量管理理论与方法创新,创造优质供给能力,扩大消费需求。

2.专项申报条件:申报项目为近3年取得的成果,自项目结题当日起算,至年度申报指南发布当日为止,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相同技术、方法的项目仅资助一次;申报质量技术攻关(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与可靠性设计、计量测试、合格评定、安全评价等技术)的,项目成果有利于突破质量提升技术瓶颈;申报质量管理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命周期运维、数字化质量管控、计量测试创新、供应链质量集成等理论、方法、工具、模式等)的,项目成果具有先进性、实用性。

同意将项目成果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每年不超过2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30万元。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

(三)绿色认证等高端认证项目

1.扶持重点:支持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绿色金融认证、碳足迹认证等绿色认证活动,助力实现“双碳”发展目标。

2.专项申报条件:企业正常经营2年以上;企业需已获得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国际行业组织推行的相关认证,或政府推行的相关新领域认证(如绿色金融认证、碳足迹认证等)证书。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每获一张绿色产品认证等认证证书,资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项。

年度资助总额最高400万元,按照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4.评审方式:核准制。无需评审,凭相关有效文件申请。

第九条 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和能力建设方向

(一)国际认可发展项目

1.扶持重点: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企业实验室为护航“深圳制造”“深圳服务”走出去获得A2LA、NVLAP、UKAS以及其他国际知名认可机构认可。

2.专项申报条件:企业正常经营2年以上;需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取得国家认监委认证资质的法人企业。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每获一个国家或国际机构认可资质,资助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项。

年度资助总额最高400万元,按照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4.评审方式:核准制。无需评审,凭相关有效文件申请。

(二)先进测量体系扶持项目

1.扶持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高新技术、食品安全、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先进计量测试体系建设,主导或参加制订国际建议、国家或省计量检定规程与技术规范,承担国际、国内计量组织工作;支持创建全国能源资源、工业计量等计量示范和标杆;支持建立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专项条件:申报本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主导或参加国际建议、国家、广东省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制定,且申请单位在主要起草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名;承担国际国内计量技术专业机构(TC、SC)工作;获全国能源资源、工业计量等示范和标杆;获深圳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国际建议、国家、广东省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前三名主要起草单位,按项目分别予以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助,前二名参加起草单位,按项目分别予以不超过40万元、25万元、5万元资助;承担国际、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分别予以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国家计量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分别予以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资助;获评和入围全国能源资源、工业计量等计量示范、标杆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建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每项资助3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3项。

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按照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

4.评审方式:核准制。无需评审,凭相关有效文件申请。

(三)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项目

1.扶持重点: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内外贸并进和双循环畅通,推动质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以及中小企业质量、标准、计量等体系和能力建设所需技术服务能力示范。

2.专申报项条件:企业正常经营3年以上;具有配置计量、标准、检测、认证、 、质量管理、品牌培育等多要素资源并提供综合质量服务的能力。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对粤港澳大湾区计量检测认证领域一体化发展拉动效应明显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对面向中小企业有效开展“一站式”质量技术服务、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以上项目每年资助均不超过5个项目,每年每家单位资助不超过2项。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

第十条 培育打造质量品牌标杆方向

(一)国家、省、市质量品牌标杆项目

1.扶持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争创国家和省、市政府质量荣誉、国家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称号,示范引导全社会创造高质量。

2.专项申报条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或证书的单位。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予以300万元、10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予以100万元、1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单位,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品牌工作资助;对首次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三个等次奖项的单位,按等次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

上述奖励受奖主体无需进行项目申报。

4.评审方式:核准制。无需评审,凭相关有效文件申请。

(二)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项目

1.扶持重点: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先进的质量经营管理模式,以满足需求为导向持续创新产品、业务、模式和业态,以卓越绩效增强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2.专项申报条件:正常经营3年以上;已导入和运行先进质量标准、质量体系、质量经营系统,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未获得过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对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等先进质量标准进行评审并首次达到总分45%(含)以上且排名前15的单位,给予30万元资助。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

(三)高价值品牌示范单位项目

1.扶持重点:支持企业以提升品牌创造能力和增加品牌价值为着力点,打造引领消费、特色鲜明、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塑造“深圳品牌”新优势。

2.专项申报条件:拥有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并自主经营该商标品牌产品或服务;品牌具有较高行业知名度、社会认可度;有创新的品牌策划、建设和推广机制,实施品牌标准化管理。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对依据《品牌价值评价》(DB4403/T 17)首次评价为品牌估值3亿元以上、品牌强度600分(1000分制)以上,且得分排名前10的单位,给予50万元资助。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各单位协商确定资金分配协议及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金分配协议。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并在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等政府网站或平台对外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市场监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按照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办理项目立项及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参与相关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有义务配合市市场监管局或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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