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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 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完善深圳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的通知》(深编〔2021〕70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加快建设具有卓越竞争力的世界领先高科技园区,规范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以市级财政科研资金为抓手,引导和带动区级财政资金、企业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深圳高新区的建设发展,着力营造优秀创新创业环境,支撑培育具有卓越竞争力和影响力的“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

第三条   专项计划适用于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纳入深圳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高新区各园区。

第四条 专项计划所需市级财政资金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配套资金从高新区各园区所在区级行政区财政资金中安排,依据财政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合理使用。

第五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市区联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专项计划的总体布局,分配专项计划年度资金,审核高新区各园区专项计划年度资金实施方案,监督评价专项计划总体实施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 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是专项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安排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组织本园区专项计划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实施报告编制、项目异常情况处理、信访投诉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计划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以及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等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标准

第九条   专项计划的支持对象是在深圳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如实完成火炬统计等统计填报工作的高新区纳统企业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对深圳高新区内企业进行投资的投资机构、对从深圳市外引入科技企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以及承担高新区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其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属于本办法支持对象。

第十条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在高新区开展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平台,按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企业培育。对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培育项目给予相应支持。

(一)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收不低于 5%、营收增速不低于 20%的科技企业,每年按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支持。

(二)对从深圳市外引入科技企业,经事前备案,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5 亿(含)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支持;实缴注册资本在 5 亿-50 亿(含)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给予支持;实缴注册资本大于 50 亿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给予支持。

(三)对于从深圳市外引进实缴注册资本 5 亿元以上的科技企业落户深圳高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经事前备案,按每引入一家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支持,每家单位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金融服务提升。鼓励投资机构对高新区内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等业务。

(一)对上年度投资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单个投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支持,每家投资机构在每个园区年度累计按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给予支持。

(二)对上年度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区品牌建设。支持举办具有影响力的以高新区为主题的创新创业大赛、主题论坛、专题会议、展会展览、招商推广等活动以及高新区范围内的形象提升、标识建设等事项,经事前备案,按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采用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方式。本办法第十至十三条款所列资助标准为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资助标准,区级财政资金总规模与市级财政科研资金总规模的配套比例不低于 1:1,各具体项目的配套比例不低于 0.5:1。对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或主导的高新区品牌建设活动或事项,可不受具体项目的配套比例约束。

第十五条   各园区管理机构可根据园区实际发展需求,在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培育、科技金融服务提升、高新区品牌建设四个方向内确定其他支持情形,也可在四个方向外确定其他支持方向,资助资金纳入各园区配套的区级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项目,可列入专项计划。对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集聚、绿色发展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列入专项计划。

第十七条   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科技企业培育和科技金融服务提升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高新区品牌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方式。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应提前谋划项目储备,通过发布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等环节,做好资助项目入库,形成年度资金实施方案,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资金实施方案、上年度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考核评价等情况,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资金实施方案进行核查,依程序批复年度资金实施方案,并拨付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按经批复的年度资金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强化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做好事前资助项目的跟踪管理。各园区管理机构与事前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并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组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开展专项计划绩效自评,并对相应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实施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可以采用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高新区各园区专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往后年度高新区各园区专项计划资金额度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计划各类技术文件和科技报告的归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由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追缴市级财政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并退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一)项目终止;

(二)项目撤销;

(三)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四)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须追缴资金的。

属于第(四)款情形的,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信访、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科研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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