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以下简称标准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标准奖的提名、申请、受理、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奖的受理及评审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 标准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30万元。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标准奖的项目范围是指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4年以内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地方标准,在国家或深圳市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由我国专家牵头起草制定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其中,其他重要组织名录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六条 申请标准奖的项目应当符合《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标准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发展有突出作用;
(二)标准技术先进,含有先进研究成果或者自主 ;
(三)标准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已经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广东省、深圳市标准奖的项目,或经查询深圳信用网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标准奖。
第七条 被提名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开展主营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且为制定该标准项目的主导完成单位。
第八条 标准项目的主导完成单位确定方法如下: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该标准“前言”中注明的第一起草单位,团体标准为标准的发布单位。如“前言”中未注明起草单位的,由该标准所对应的技术委员会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二)国际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在该项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项标准核心内容的单位。
ISO、IEC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由我国牵头制定国际标准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准;
ITU及其他相关重要国际组织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以在标准制定工作中担任主要组织领导者角色的专家所在单位为准。
其他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标准立项会议纪要,明确项目立项的牵头单位或负责人、召集人;
(2)主要参与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会议时间,参会照片、机票、会议签到表、会议专家团名单,在会上提交提案的证明;
(3)参与编写人员为被提名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和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
(4)标准项目研讨、审批、发布等过程中编写人员提交的技术提案,被最终采纳的投票结果、会议纪要、以及该提案对应的标准文本内容等。
第三章 提 名
第九条 标准奖实行先提名后评审制度,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的科技主管部门;
(二)在深圳市任职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自愿配合开展提名工作的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深圳市市级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非营利法人组织;
(四)纳入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且在聘期内的专家。
第十条 提名单位和提名人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单位每年度可以提名3个项目;提名人每年度可以提名 1个项目。
第十一条 提名单位和提名人在提名标准奖候选项目时,应根据标准奖的申请范围和条件,对项目申请材料认真、客观地作出评价,填写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等。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被提名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当与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列主要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一致。
第十二条 提名人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且不能与被提名项目完成人来自同一单位,并应回避相关评审活动。
第四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发布标准奖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范围、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及具体评价指标等。
第十四条 申请标准奖的项目须已经获得正式提名,根据申请指南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申请书》(原件,网上申请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并加盖被提名单位公章),以及《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提名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已经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包括原文件、汉语翻译文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文本(原件);
(五)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提交加盖被提名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团体标准项目除外);
(六)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证明(如标准审查时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鉴定结论等)(提交加盖被提名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七)标准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证明(原件)。
(八)《申请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补足的材料,要求被提名单位限期补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评审方案,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7名或7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的标准化专家组成。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奖励评审经验或资深标准化工作经验,由评委会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委会应当根据评审方案开展项目评审,评审分初审和复审环节,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初审环节: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标准项目提交给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
2.评委会各专家对该项目进行独立评分。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的评审得分。
3.评委会根据各项目得分从高到低按顺序确定入围复审项目名单,入围复审项目总数不超过18个,同一被提名单位入围复审的项目不超过2个。
(二)复审环节:
1.评委会对入围复审项目进行复审;评委会专家对入围复审项目进行质询,由被提名单位答辩;评委会可以视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被提名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数不少于3人。
2.评委会各专家综合申请材料、质询情况及现场核查情况对入围复审项目再次进行独立评分,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复审得分。
3.评委会根据复审得分情况提出推荐获奖项目名单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个,推荐备选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
第十九条 评委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提名单位、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评审工作组织部门,由评审工作组织部门从专家库中重新选取。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推荐的拟奖项目和候选项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向市财政、科创、发改、工信、税务、深圳海关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拟奖。拟奖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由市奖励办向社会公示,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年度标准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标准奖获奖单位备齐获奖证明、收款收据和银行账户等材料后,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奖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标准奖评审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履行承诺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必要时,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参与标准奖评审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申请资格,并将其行为进行通报公开。
第二十六条 提名单位、提名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人不得收取被提名单位提名费用或利用提名工作谋取非法利益,违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市质规 (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