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和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的管理,我局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0号)进行修订,起草了《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5月31日(星期二)前提出意见,具体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rsjrcc@hrss.sz.gov.cn,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8日
附件1
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和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的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湾区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粤人社发〔2020〕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管理,以及留创园管理。根据资助范围不同,补贴资金分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和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两类。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以留学人员为主在我市创办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在该企业所持股权不低于30%。
本办法所称留创园是指由我市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本市留学人员及企业提供办公场所、政策宣讲、创业指导、投融贷等创新创业服务的载体。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补贴资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批复实施;
(二)组织对申请单位的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和资金发放;
(三)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发布验收通知,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条 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在补贴资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资助申请,出具资格审核意见;
(二)协助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展申请单位实地考察;
(三)对辖区获资助单位组织验收;
(四)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获资助单位开展绩效评估。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留创园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留创园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留学人员创业资助
第六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单位应当指定一名留学人员申请。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及指定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除应满足第二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留学人员需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
(二)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三)申请单位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根据我市最新产业规划动态调整;
(四)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人才团队资源,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等,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48个月内提出。从申请资助到资金拨付完毕,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应当始终符合上述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0名;二等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5名;三等资助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0名。
第九条 申请创业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情况(包括人才资源、科研创新能力、风险投资及融资市场情况等);
(三)专利、著作权证书或者
承诺书;
(四)攻读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的提供访问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
(五)在国(境)外学习、工作3年以上的材料(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材料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第十条 创业资助采用网上申请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及资格审核。申请单位向注册地所属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出具资格审核意见。
(二)专家评审。资格审核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专家,从技术和产品、商业模式及实施方案、行业及市场、团队情况、财务分析等方面进行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评审结果。
(三)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年度创业资助资金总量确定实地考察企业范围,组织对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进行实地考察,在30个工作日内拟定创业资助名单,并报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单位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五)订立合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获资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指定留学人员也应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书的内容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自筹资金投入、报销流程和材料、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六)首发申请。资金拨付分两次进行。获资助单位可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提出首次资金发放申请,首发申请金额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0%。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发补贴审核和发放,首发补贴应当符合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七)验收及续发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验收通知,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对辖区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经营发展状况组织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通过的资助对象可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提出续发资助申请,续发金额不超过首发剩余资助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续发补贴审核和发放,续发补贴应当符合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获资助单位申请专利、购买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财务服务等费用;
(二)获资助单位购置和维修科研、生产材料和设备等费用以及研发支出;
(三)获资助单位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获资助单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展会费用。
第十二条 曾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中国海外创新人才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深圳注册落地后可申请创业资助,可分别对应创业资助一、二、三等资助,在资格审核合格后免专家评审直接进入考察及后续环节。
第三章 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留创园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载体运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运营1年以上,经营规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建立完善的创业园管理和服务体系。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合理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严格企业入园准入和退出制度,各类年度统计数据完整、准确。
(四)在园孵化运营的留学人员企业总数不少于5家。
(五)在园留学人员企业合法经营、用工规范,带动就业效果明显。
(六)配套服务完备,有专门公共服务平台和场所,为入园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培训、孵化、融资、法律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七)有相应的扶持办法,为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租金优惠等扶持政策。与金融、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建立良好稳定业务联系,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支持。
第十四条 申请留创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申请表;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留创园孵化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留创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及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属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建立留创园的申请,各区结合实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基本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二)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行机制、服务体系、政策措施、在园留学人员及企业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
(三)授牌。对通过实地考察的申请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程序审定批准,并向获得批准的留创园授予“深圳市留学人员(园区名)创业(产业)园”牌匾。
第十六条 留创园每年初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园区数据表。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定期对留创园是否仍符合基本条件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书面自查、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留创园资格。
第四章 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
第十七条 留创园完善园区所需设备、软件或者服务,以及服务机构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对接、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可申请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以下简称环境建设资助)。
第十八条 每家留创园每年可申请一次环境建设资助。环境建设资助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家;二等资助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三等资助1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
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80%。
第十九条 留创园申请环境建设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格和规模、开展时间、项目预算金额、资金使用范围、预计成效等)。
第二十条 留创园申请环境建设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及资格审核。留创园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预算金额和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从技术和产品、商业模式及实施方案、行业及市场、团队情况、财务分析等方面进行评审。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留创园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四)项目执行。获资助留创园应当在公示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执行并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资金时应提交获资助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等材料。
(五)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受理资金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资助项目拨付资金。资金发放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的活动经费支出的80%,且不超过获资助金额上限。
第二十一条 留创园申请环境建设资助,应当用于完善留创园公共服务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完善园区所需设备、软件,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创业导师、政策宣讲、项目申报、市场推广与对接、媒体宣传、产业对接、投融资、公共技术平台、技术转移、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审核资金拨付材料、开展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请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三)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请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请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获得过同一年度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初创企业补贴,或同一年度市科技创新部门创业资助项目、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项目的,不得重复获得本办法中的创业资助。
留创园同一项目获得过同一年度市科技创新部门创客交流活动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助的,不得重复获得本办法中的环境建设资助。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组织资金实施;
(二)对获得的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按要求提供企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利用虚假信息或材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补贴的,取消资格。如已领取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其退还或追回,并将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的不良记录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申请单位及指定留学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金绩效评估,依照市政府有关资金管理绩效检查考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 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港澳台青年来深创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加强留学人员创业的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起草说明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我市自2001年起设立了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吸引了大批留学人员来深创新创业,及时解决了留学人员创业“开头难”的问题,发挥了补贴资金“引火煤”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留学人员创业管理工作,我局拟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0号)进行修订,出台《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通过加大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力度,加强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等载体建设举措,打造更强有力的留学人才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具体说明如下:
一、修订主要原因
(一)原文件到期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0号)于2016年8月16日印发,已期满5年,需要重新修订和发布。
(二)落实人才政策的需要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我市继续大力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
(三)满足留学人员创业需求
在与留学创业人才座谈、走访企业等过程中了解到留学人员日益增长的创业需求。继续实施留学人员创业补贴,有助于持续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深创业,为我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人才高地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
三、主要修订内容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一是修改文件标题。考虑到文件主要内容不再是资金管理,而是对留学人员企业和留创园等创业主体和平台的扶持,将原标题“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改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更加突出对留学人员创业的支持力度。
二是精简材料。取消原需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以及留学人员简历等材料,将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材料替换为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一是适当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将申请专利、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财务服务、研发支出等留学人员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支出列入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二是加大对留创园的资助力度。文件规定完善留创园公共服务、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完善园区所需设备、软件,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创业等相关服务均可申请环境建设资助,有助于激励留创园全方位提高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
(三)优化留创园管理工作
一是优化留创园管理的内容。为充分利用好留创园创新创业平台,修订后强化了政策激励作用,鼓励留创园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积极引导留创园为留学回国人员初创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综合保障。
二是完善留创园管理全链条。从留创园申请挂牌、申请条件、材料、程序到留创园考核等,进一步加大对留创园的管理力度,完善留创园全方位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