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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 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19〕1号)、及相关政策要求,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持续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体系,鼓励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和广东省(以下简称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配套资助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配套项目)应当是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的科技项目或者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国家和省其他科技项目类别。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变化,在申请指南中明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具体类别。

第三条【组织原则】 配套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材料齐全、有据可依”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配套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配套资助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

(二)负责配套项目申请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的受理、审查、委托审计、公示、计划下达及资金拨付等;

(三)根据国家和省申请指南或者相关文件要求出具由深圳市申请单位承担项目的资金配套承诺;

(四)负责配套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或者重点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承担单位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受配套资助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使用配套资金;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任务书或者合同要求,切实开展好项目研究,保证配套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验收结论及相关财务报表等。

第三章 资助方式、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资助方式】 配套项目原则上采取国家和省项目验收通过后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后配套方式),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项目,可采取项目验收前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前配套方式)。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配套项目应当是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要求项目或者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深圳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为深圳市内的,可以由牵头单位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且在深圳市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立项的财政资助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四)申请的国家和省财政到账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上级到账资金)未获得过市财政配套资助;

(五)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可就年度配套项目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上两个年度内的上级到账资金申请配套资助或者按照本条第六项验收通过的项目规定执行;

(六)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申请单位在国家和省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两个年度内可就2021年以后(含2021年)上级到账资金申请配套资助;

(七)申请单位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及联合惩戒等名单。

第八条【资助原则】 配套项目资助原则如下:

(一)国家和省申请指南或者下达文件等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原则上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出具配套资助承诺函,并且课题任务书或者合同的经费预算表中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助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等其他情形,项目申请单位有自筹资金的,牵头承担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5,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并且企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的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

(三)市政府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指南发布】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发布年度配套项目申请指南,开展配套项目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配套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国家和省的立项证明、上级到账资金证明等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办理流程】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配套资助:

(一)项目申请的受理;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三)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审计项目上级到账资金等情况;

(四)对通过审计的项目,确定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五)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存在重复资助、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况;

(六)对符合信息公开的拟资助项目按照程序进行公示;

(七)对经审定确定资助的项目按照年度预算下达资助计划,拨付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 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配套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签订的任务书或者合同开展项目实施,无需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任务书或者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国家和省项目的验收意见,在验收意见未抄报前按年度报送国家和省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 配套资金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中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按照国家和省签订的任务书或者合同相关要求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资金退回】 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国家和省项目验收通过的,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退回的上级资助资金情况告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资助资金所获得的配套资金确定资金退回额度;国家和省项目验收不通过、终止或者结题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未申请配套项目撤销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配套项目资金专项审计,确定资金退回额度,并且退回额度不低于国家和省收回的金额;国家和省项目撤销的,退回全部配套资金及其孳息。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配套资金及孳息退回市财政部门,办理完退款手续后,将相关退款凭证反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责任】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承担单位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配套资金、项目多头申请和重复套取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受托的专业服务机构与承担单位串通共同骗取配套资金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全部配套资金及孳息。项目承担单位违规使用配套资金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并依法追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拨付的配套资金及孳息。违反深圳市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国家和省验收不通过、终止的,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相关规定中验收不通过、终止的项目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验收备案】 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和省项目出具验收结论半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抄报收意见。逾期未抄报验收意见的,并且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催告仍不抄报的,在抄报验收结论之前,不予受理单位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资金追缴】 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退回财政资金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催告,催告无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单位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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