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请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知识产证券化融资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及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内容的企业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申请第十五条的企业可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条 全生命周期贴息支持
(一)初创期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
(二)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完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成长期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纳入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各行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成长期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其中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的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且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四)拟上市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拟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 融资
(一) 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 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
(二) 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 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一)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或银行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从合作银行获得订单融资、仓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票据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2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万元,贴息期限1年。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一)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按发行规模的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专精特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绿色债券项目,可最高按发行规模的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出口企业融资
(一)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获得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的手续费给予补贴扶持,在其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对南山区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的银行贷款,按其实际发生贷款金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3年。企业可就多个贷款合同申请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对获得各级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作为实际控制人、法人、股东的初创期小微企业获得的信用、股权质押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外部增信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中小微企业通过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履约保证保险获得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付担保、履约保证保险费用最高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第十三条 创业融资支持
1.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单轮次300万元以上天使投资额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2.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项第1、2两点政策支持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本项第1、2两点政策所指投资机构为深圳市、区两级股权投资平台,或上一年度清科排名或投中排名前100的投资机构。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项第1、2两点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 成熟期企业并购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并购,并购对象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成功引进本区的,按并购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五条 联合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一)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六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若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投资于南山区的,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且挂牌满一年再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计划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若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投资于南山区的,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若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投资于南山区的,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七条 上市辅导费用支持
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辅导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上年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最高3年。
第十八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市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在南山区实施,按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在完成并购重组后,将并购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从外地迁入我区的,给予上市公司奖励并购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项目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项目奖励200万元;10亿元以上项目奖励3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
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