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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2022年优质企业腾挪安置资助类项目、优质企业用房成本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优质企业腾挪安置资助类项目、优质企业用房成本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优质企业腾挪安置资助类项目】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建立优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


       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方应编制优质企业区内安置方案;未妥善安置的,不予实施主体确认。园区未拆迁的,需允许优质企业继续使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搬迁。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区内其他园区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优质企业腾挪安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首年受理审核,分年度拨付,后续年份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复核。


       (三)对在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前入驻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资助:             1.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搬迁并签订租赁合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六大重点产业片区(观湖街道观湖北片区、民治街道华南物流园、龙华街道清湖工业园、大浪街道赖屋山〔横朗〕片区、福城街道福城南片区、观澜街道黎光片区)更新整备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四)企业腾挪安置资助面积以园区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时的租赁面积为计算参考依据,新搬入园区受资助认定面积不超过原租赁自用面积的 120%,多次申请的以第一次申请认定租赁面积为准,原租赁面积以列入计划前最近一次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为准。


       (五)按认定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资助,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六)拟申请房租资助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 1 年以上,资助期限以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二、申请条件


  (一)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入驻区内其他园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在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至申报本项目资助时,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四)在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计划时、搬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至申报本项目资助时,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五)租赁的厂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优质企业用房成本资助类项目】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降低优质企业用房成本。


       优先保障数字经济相关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龙华区增资扩产。对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优先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对当年产值超过 2 亿元且增长率达 15%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且全年纳入统计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优质企业用房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首年受理审核,分年度拨付,后续年份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复核。         (三)原租赁面积以申报年度的上年度末(12 月 31 日)时企业所有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总数为准。


       (四)新租赁面积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净增租赁的自用面积。若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新租赁面积为原有租赁面积之外净增租赁的自用面积。


       (五)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 1 年以上,资助期限以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六)按照申报主体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七)享受资助的第二年及第三年,企业年产值均不低于申请资助时上一年度产值。


       (八)享受资助期间,后续年度再增加新租赁厂房面积的工业企业,若上一年度产值超过 2 亿元且增长率达 15%以上,同时全年纳统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按其累计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自首次资助累计不超过 36 个月。


       (九)享受资助期间,所有新租赁的厂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后续年度租赁面积减少的,如未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按实际新租赁面积享受租金支持;如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不再享受租金支持。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上年度产值超过2亿元且增长率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上年度同期无纳统基数且本年产值超过2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2021年10月8日(含)后,在区内原有租赁面积之外的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且全年纳入统计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所有租赁的厂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特此通知。


      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4日。


       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11月8日。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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