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培育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有关精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扶持范围:设计、设计服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IP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亿元营业收入对应奖励增加1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每上一个台阶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五条 支持平台建设和运营
(一)扶持范围:国家、省、市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国家、省、市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装修,按照实际装修单价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对国家、省、市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用房租赁,分别按照实际发生租金的100%、70%、50%给予最每年最高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资助,最多支持五年。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扶持范围的平台须上一年度向区产业部门报备。
第六条 降低企业租金成本
(一)扶持范围:在我区新设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的设计、设计服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IP独立法人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在我区新设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的设计、设计服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IP独立法人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其租赁用房开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业务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最多支持三年。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扶持范围企业和检测机构须上一年度向区产业部门报备。
第七条 降低环保设施运营成本
(一)扶持范围:制造、封测、设备、材料相关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建设废气、废水、废弃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按照企业日常环保运营处理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二)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八条 支持产品自主研发销售
(一)扶持范围:设计、设备、材料、EDA/IP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获得深圳市关于销售自研的芯片、首批次新材料、首台套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奖励的企业,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产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审核通过文件为准。
第九条 支持信贷融资贴息
(一)扶持范围:设计、设计服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IP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从金融机构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贷款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支持,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与国家、省、市叠加贴息总和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条 重点岗位人才招引
(一)扶持范围:设计、设计服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IP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企业招引聘用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及以上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工程技术骨干或中高级管理岗位人才,按照该部分人才上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奖励,奖励优先用于人才激励。上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的计算方式如下:
1.上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含)的,按照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8%给予奖励。
2.上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除按上述第1条内容给予奖励外,再按照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超出50万元部分的6%给予奖励。
3.上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个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计算上限为200万元),除按上述第1、2条内容给予奖励外,再按照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超出100万元部分的4%给予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经区产业部门认定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龙岗区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设计、设计服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IP企业,或提供相关集成电路产业服务的企业、机构、专业园区或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须真实可靠。
(五)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应符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专项申报条件,专项申报条件在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中明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统计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的审查。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八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