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 以上获得者予以200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100万元奖励, 三等奖获得者予以 50 万元奖励。对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 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组织的,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二)申请单位为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龙华区内完成;
(三)申请单位或其所在企业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申请单位上两个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申请时间: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3月1日
网上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
区科技创新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请。
企业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找到事项-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后,按要求准备申办材料并上传系统。
(三)受理。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在集中审核时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将以短信方式通知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双面打印,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预审不通过的,则以短信的方式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修改材料的原因。
(四)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五)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 2 名以上。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