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修订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禁止开支(稳定资助科研机构除外)。市科技研发资金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人力资源费等三项;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项目承担单位对所获得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负面清单具体如下:
一、直接费用
(一)设备费
1.不得购买、试制或租赁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
2.不得购买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需要评议而未经评议的仪器设备;
3.不得购买办公电脑(项目组人员研发专用电脑除外)、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办公桌椅等办公相关设备用品。
(二)业务费
4.不得购买或支付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
5.不得购买办公材料(复印纸、硒鼓、墨盒、打印纸等)及基本建设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砖、瓦、灰、砂、石等);
6.不得向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7.不得支付与私家交通工具相关的油、电等费用;
8.不得支付与专利申请阶段相关费用及专利年费、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9.不得支付电话费、网络费及邮寄费等。
(三)人力资源费
10.不得支付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1.不得向纳入财政资金核拨工资的人员支付人员费;
12.不得以劳务费形式支付单位的人员工资;
13.不得向科研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
二、间接费用
14.不得支付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
15.不得将绩效费支付给非项目组人员。
三、其他
16.不得支付基建设施的建造费、改造费(针对设备本身的技术改造除外);
17.不得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因项目研发和验收需要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必需的费用除外);
18.不得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及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
19.同一支出事项不得在不同项目中重复列支;
20.签订合同的项目不得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且验收未有结论前支付费用(执行期内发生的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尚未支付、且需在基准日后支付及验收所需的审计报告等费用除外)。
四、相关说明
21.修订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项目单位获得的市研发资金资助经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与“负面清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22.国家和省对科技研发资金使用与本清单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