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管理,保障评奖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开展,更好地发挥奖项政策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项目奖评审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奖项审定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体现推动自主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与城市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助力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
评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本奖)授予聚焦科技和产业发展前沿,以高质量供给和全球运营能力实现可持续增长,为深圳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建设质量强国中发挥出示范带头作用的企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授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理念,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赢得显著竞争优势,在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或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靠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的企业。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项目奖授予适应生产发展、生态建设、优质服务等需求,推动质量变革创新,实现产品、服务和过程的价值最大化或体验最优,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重大工程、革新项目、创新活动、公益服务事项等。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分权运行模式。
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总体管理和指导。
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评委会常设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的统筹组织,对评审过程和评审人员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
第八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对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标准总分为1000分。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由秘书处另行组织制定,并与国际前沿质量理论与实践发展保持同步。
第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本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项目奖的,其评审得分分别不得低于600分、550分和500分。
第十一条 评审坚持差额选拔、优中选优。评奖范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授奖单位中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原则上不少于15%。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按照组织发动、申报受理、材料评审、集中答辩、现场核查、评委会审议、社会公示的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接受外部监督与评议,并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评审原始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评委会负责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评奖结果。
第十五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社会组织代表,以及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担任。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1名,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秘书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负责人担任。人选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副主任审定。
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评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强烈的责任心,创新开拓意识;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能力相当者、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质量管理工作,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10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政府综合或行业管理部门副处级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大中型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高级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或相关领域内有学术实力或成果;代表性社团组织或中介机构负责人;
(四)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五)对质量工作富有热忱并乐于奉献。
第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选任评审专家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秘书处可委托专业实施机构承办评审专家的招募、培训、信用评价和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由来自各领域、各行业的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组成。其中,评审员为经专业培训及考核的质量管理领域专家;行业专家为经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专业技术机构推荐,代表行业参与评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材料评审、集中答辩、现场核查;
(二)在其工作范围内开展技术评审,出具评审结论;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廉洁规定,遵循保密原则,自觉接受监督并对评审机构和其他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为秘书处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企业培育等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评审员分为主任评审员、普通评审员、实习评审员三个级别。其中,主任评审员、普通评审员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当分别不少于3届、2届。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大学学士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历);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系统培训,掌握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四)5年以上企业和其他组织专业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管理运营实际;
(五)具有管理的系统思维,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协调、文字表达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六)具备专业操守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专家分为行业领军专家和行业专家两个级别。其中,行业领军专家应为业界知名人士或学术带头人。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了解行业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行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二)被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国家、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人才或纳入主管部门行业专家库的人员优先;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评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人员,分别组建评审员库和行业专家库,按照“考评择优、分级管理、绩效评估”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秘书处依据申报单位数量及行业分类,研究确定评审专家使用计划,分别从评审员库和行业专家库中优选评审专家,经聘任参与当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资格当届有效。
当届评审专家的选用按照回避排除、高级优先、随机抽选、依序选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审实行利害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回避:
(一)在受评单位任职、兼职、持股、有商务合作或竞争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利害冲突情形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应加强评审行为督导,健全事中事后管理机制,通过回避申报、自我承诺、小组互评、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过程监督,并依据参评表现、履职贡献、工作价值、敬业态度等绩效评价结果,持续优化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 组织发动
第二十八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启动后,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申报形式包括自主申报和提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 提名单位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文化、交通、建设、教育、卫生、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
(二)受委托作为提名单位的市级行业协会。
第三十一条 被提名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二)科技创新力、品牌影响力、行业带动力显著;
(三)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十二条 每届评奖工作启动前,秘书处发布提名单位范围及提名限额,原则上每家单位提名不超过2家。被提名单位申请即受理。
提名单位在取得被提名单位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并对提名工作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评奖工作开始前,秘书处组织全市性政策宣贯会,主要内容包括:
(一)讲解政策及评奖工作安排;
(二)解读评定标准;
(三)疑难问题解答。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十四条(二)所称“居行业领先地位”,是指申报企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列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或纳入全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同时上年度产值、利润、纳税等主要业绩指标之一处于本市同行业(含细分行业)前20位,此项证明由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查证。
第三十五条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所称“项目所有人”,是指项目权利人。管理类项目指对项目拥有决策权,实施类项目指对所需的原理、技术、工作法等享有 。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其内设部门、团队、班组等,非法人应以法人名义申报。
第三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面向企业开展,分市长质量奖(本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层次。市长质量奖项目奖面向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不设层级。
同一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组织类和项目类奖项。
第三十七条 自主申报单位和被提名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限内,登陆申报受理平台完成在线注册并在线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一)《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加盖公章);
(二)《自评报告》(有关组织的,3万字以内;有关项目的,1万字以内);
(三)运营绩效和所涉荣誉的证实性材料(扫描件)。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被提名单位可免于审查,直接受理。
秘书处以系统自动回复,电邮、函件、短信或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反馈申报进度与结果。
第五章 材料评审
第三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秘书处制定材料评审计划后,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四十条 材料评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审目标为挖掘受评单位、项目的优势,总结出具有代表性且可资推广的优秀案例;
(二)评审方式采取评审组制,按组织和项目分别建组;
(三)材料评审采取小组评审和集体合议相结合的评审方式,评分方法采取分级量化评分法;
(四)评审应在把握标准实质和受评单位、项目特性的基础上,形成评分、综合评审结论(突出优势、改进空间);
(五)加强内部监督,根据需要引入外部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评审组按照以下规则组建:
组织评审可分行业建组,每组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含5人,下同)单数;
项目评审采取大评审组制,每组成员数量为不少于7人单数,其中行业专家占比不低于40%。
第四十二条 材料评审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评审专家、受评单位回避申报工作;
(二)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人员与工作时间;
(三)组建评审组,报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材料评审原则上采取集中封闭方式,评审专家应服从秘书处和评审机构的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
在信息化系统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实行远程在线评审。
第四十四条 材料评审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各评审组同步开展评审,秘书处派驻观察员、评审机构派驻协调员现场监督;
(二)每个受评单位、项目的评审时间不少于90分钟;
(三)小组评审采取个人独立评分方式,由小组组长采取截尾均值法计算每个受评单位、项目的材料评审得分;
(四)各评审组组长进行合议,经充分校准集体决定后调整评分,形成综合评审结论;
(五)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签名提交评分表和评审结论,不复制或保留任何评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材料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秘书处按照入围与授奖不超过2:1比例的原则,基于评分排序推荐集中答辩名单,并据此制定下一阶段评审计划,报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集中答辩
第四十六条 集中答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审目的在于对材料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认,进一步筛选授奖资格,保证评审公开、公正、高效开展;
(二)按组织和项目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可设召集人,成员数量为不少于13人单数,行业专家占比不低于30%;
(三)受评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
(四)评分方法原则上采取针对评定标准类目的分级量化评分法;
(五)加强内部监督,根据需要引入外部监督。
第四十七条 集中答辩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评审专家、受评单位与项目回避申报工作;
(二)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专家与工作时间,组建评审组报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三)向答辩单位发放评审通知,确认答辩人员;
(四)评审机构提前向评审专家发放受评单位、项目资料。
第四十八条 集中答辩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集中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通报前期评审情况,明确答辩程序与规则;
(二)受评单位、项目负责人依序入场,原则上每个单位、项目答辩时间不超过40分钟,分为自我陈述和回答提问两个环节,其中陈述的重点包括组织或项目简介、关键绩效、创新优势、未来方向等,时间到即停止;
(三)评审专家同步完成集中答辩评分表与评审结论;
(四)答辩完成,评审专家提交签名评分表;
(五)秘书处采取截尾均值法计算每个受评单位、项目的集中答辩得分。
第五十条 秘书处按照集中答辩得分占比40%、材料评审得分占比60%的原则,计算形成受评单位、项目的综合评分,并汇总形成调整后的综合评审结论。
第五十一条 集中答辩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秘书处按照入围与授奖不超过1.5:1比例,以及组织(项目)综合评分超过550分(500分)的原则,基于评分排序推荐入围单位、项目名单,并据此制定下一阶段评审计划,报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组织类奖项入围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报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可安排进行现场核查:
(一)综合评分超过550分;
(二)其他秘书处认为应予核查的情形。
第七章 现场核查
第五十三条 现场核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核查目的在于确认受评单位核心优势或防范重大风险;
(二)实行组长负责制下的集体合议。每家受评单位安排1个评审组,由3或5名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参加过前期材料评审或者集中答辩的评审专家;
(三)现场核查在前期综合评分及综合评审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评分方法与材料评审相同;
(四)现场核查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综合评分进行。原则上调分幅度不超过±5%,特殊情况可扩大至±10%,但应提供充分依据。
第五十四条 现场核查前期准备工作如下:
(一)完成评审专家、受评单位回避申报工作;
(二)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专家与工作时间,组建评审组报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三)向核查单位发放评审通知,确认现场核查计划;
(四)秘书处派驻现场核查观察员,做好过程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原则上每家单位的现场核查时间不超过1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为2天。。
第五十六条 现场核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首次会议、现场调查、异议复核、合议评审的流程进行;
(二)评分表须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封存交秘书处;
(三)尽量减少对受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廉洁规定和保密原则;
(四)现场核查完成后1天内提交最终评审报告及分数调整说明。
第五十七条 现场核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秘书处拆封现场核查评分表,记录得分,作为最终评分。
第五十八条 秘书处审核评审结果,按照组织最终得分不低于600分、550分,项目不低于500分的标准,提出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
第八章 评委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由秘书处提议并报评委会主任批准,从评委会委员中抽取21人作为当届委员,召开审议会议,行使审核职责。
第六十条 当届委员原则上按照政府部门/专业领域/企业代表6:2:2的比例构成。政府部门委员中,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为常任委员,其他委员从政府部门委员中随机抽取;专业和企业委员中,首先根据年度候选单位所属行业,按照相同、相近行业优先原则,分别从同业或相近专业领域或企业委员中各选择1名,其余从其他专业领域和企业委员中随机抽取。
秘书处可抽选一定数量的候补年度委员,在当届委员因故无法履职时,依照抽取先后顺序递补。
第六十一条 参会委员人数超过当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审议会议方可举行。不足办会人数的,以候补委员补足。
第六十二条 审议会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秘书处提前通知审议会议事项及安排。
(二)审议拟奖单位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六十三条 审议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做当届市长质量奖工作报告;
(二)市长质量奖候选单位汇报和答辩;
(三)秘书处通报市长质量奖(本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市长质量奖项目奖候选单位情况;
(四)评委审议表决拟奖单位;
(五)确定拟奖名单。
第六十四条 审议拟奖单位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当届委员所在单位为候选单位的,本人不得参加该类奖项的票选。
第六十五条 投票前应推选计票人和监督人,实行以下票选规则:
(一)委员记名投票,每人一票;
(二)在授奖名额内推荐,多选无效;
(三)综合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合理占比的原则推荐;
(四)不推荐的,需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拟奖单位的产生规则如下:
(一)市长质量奖(本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市长质量奖项目奖的拟奖数量不得超过奖项数量规定,评分分别不得低于600分、550分、500分;
(二)依次表决市长质量奖(本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市长质量奖项目奖;
(三)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推荐票的通过;
(四)未获市长质量奖(本奖)推荐的,进入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范围;
(五)推荐数量超过限额的,依得票排序定;
(六)出现同一票数的,依评分排序定;
(七)未尽事宜,由评委会主任裁定。
第六十七条 表决结束后,由主任公布审议结果,秘书处填写审议结论交相关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九章 社会公示
第六十八条 评委会审议完成2个工作日内,秘书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对拟奖组织、项目开展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奖项名称、拟奖组织与项目、异议受理方式、异议处理方式。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电话、信函、邮件、面访等方式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 秘书处在接到异议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异议方。
第七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方和拟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回应。拟奖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方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或异议不成立的,保留其资格;查实有不符合授奖情形的,取消其资格。
第七十三条 公示期间,秘书处同步开展信用核查,发现拟奖单位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终止其资格。
第七十四条 通过社会公示和信用核查的,由秘书处提请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在市政府授奖前,发现拟奖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应提请市政府取消授奖资格: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其它已不可能实现授奖目的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秘书处采取任前回避申报、就任承诺声明、组内绩效评价、受评单位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采取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方式对评审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专业实施机构定期对评审专家实施相关培训,并对当届评审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持续提高评审专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的举报投诉并在查实后依法处理。
第七十八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范自xxxx年xx月 xx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6日发布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深市质规〔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