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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工智能产业 揭榜挂帅项目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工智能产业“揭榜挂帅”项目管理,根据《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2023—2024年)》、《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资金扶持计划中人工智能产业“揭榜挂帅”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采用“事前立项、分期资助”的方式,通过项目征集、榜单遴选、项目立项、事中管理和分期资助等过程予以立项和支持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揭榜挂帅”项目的项目征集通知,组织开展遴选确定榜单,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立项,开展项目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下达补贴资金等过程管理工作。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办理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办理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过程管理等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专业咨询机构、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榜单遴选,提交任务榜单建议;

(二)组织项目审核,提交评审结果报告;

(三)承接项目事中管理、项目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承接绩效评估、后评价以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征集、申请指南等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提交申报资料;立项后按照签订的合同或批复文件内容实施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榜单遴选

第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榜单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征集项目建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负责发布征集项目建议的通知,征集项目建议。

(二)项目榜单遴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对征集的项目开展评估,遴选重点方向,凝练任务内容,初步形成任务榜单,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征求意见。

(三)确定任务榜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意见征求情况,确定任务榜单。

第八条 “揭榜挂帅”任务榜单应瞄准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短板,重点突破一批创新性强、应用效果好的人工智能标志性技术、产品。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确定的重大项目榜单,依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重大项目申报时,不得限制单个项目的承担单位数量。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现场考察。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业技术类专家和2名财务类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现场考察情况,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每项任务的揭榜单位不超过2家,形成拟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和信息化局应将拟立项项目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期限、技术目标、经济目标、学术目标、资金投入及各年度“里程碑”目标等。


第五章 事中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获得立项后,承担单位应积极落实各项条件,推进项目建设,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主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资助采取“事前立项,分期资助”的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的“里程碑”考核情况,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等约定分期拨付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里程碑”考核,形成“里程碑”考核报告。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目阶段性成果产出,包括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学术指标等完成情况;

(三)项目技术攻关情况;

(四)项目存在问题及下一步计划。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项目“里程碑”考核报告确认重大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对重大项目继续支持、限期整改或终止合同的意见。

(一)项目已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约定阶段目标和内容不低于80%的,应拨付已完成年度的资助资金;

(二)项目已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约定阶段目标和内容低于80%的,或资助资金未完全用于项目建设但达到60%的,应暂缓拨付资助资金,要求限期整改;

(三)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或未经批准发生项目负责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变更的,或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未达到60%的,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应终止项目合同并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息。

第十八条  对项目未按约定完成阶段目标的,原则上每个项目每个阶段可以整改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送达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变更事项的申请后,应核实项目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批复项目承担单位。

(一)项目总投资额及年度投资额调整;

(二)项目因项目承担单位更名、兼并重组等原因造成实施主体发生变更;

(三)项目负责人变更;

(四)项目实施期限调整;

(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发生调整;

(六)其他确需调整的事项。

项目延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六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合同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截止后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依据、内容及程序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揭榜挂帅”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事项,参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3年XX月XX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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