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深圳品牌标识管理,提升深圳品牌辨识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加快打造全球著名的品牌之都,在更高水平上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品牌标识的制定、授予、使用、管理和宣传推广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深圳品牌标识,是指表明深圳品牌识别信息的专有标识。
深圳品牌是深圳城市公用品牌,由市人民政府发起,以“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时代先锋、深圳精神”为核心,具备创新领先、品质卓越、信誉卓著、底蕴深厚等特质,经市场和公众广泛认可,代表着深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成果的区域品牌形象。
第四条【授予对象】深圳品牌标识授予拥有杰出品牌声誉的单位和事项,其中单位指在深圳行政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事项指具有深圳特定地域特征、文化传承、质量特性、口碑声誉等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事物(场所、活动、字号、商标等)。
第五条【组织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深圳品牌标识制度,指导监督深圳品牌标识管理,认定并授予深圳品牌标识。
市市场监管局授权具备条件的非营利性机构(以下简称“受权机构”)承担深圳品牌评价体系的建立、实施与后续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本领域品牌的培育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条【基本原则】深圳品牌标识认定工作应依法依规开展,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体现国际对标、行业示范、社会认可、专业测评的方针,坚持自愿参与、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深圳品牌应用推广机制,强化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和保护,促进市场认同和社会采信,传递品牌信任,激发企业活力。
立足深圳实际,遵循国际惯例,积极推动相关标准、规则、管理的国际接轨,推进深圳品牌标识增信、跨境互认,便利国际贸易和交流合作。
第二章 标识样式
第八条【标识名称】深圳品牌标识的中文表述为“深圳精品”,英文为Shenzhen Quality,缩写为“SQ”。
“深圳精品”标识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样式,证书由受权机构制发,标识由使用单位自行制作。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享有“深圳精品”标识 。
市市场监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深圳精品”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标识分类】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制定和发布“深圳精品”动态分类目录,合理体现产业创新和消费升级需求。
第十一条【标识样式】“深圳精品”标识由基本图案、类型标注组成。使用者不得更改图形比例关系、图形、颜色和文字。
(一)基本图案
包括“深圳精品”标识、尺寸及标准字体等,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深圳精品”标识基本图案(略)
(二)类型标注
综合考虑消费选择性和特征差异性确定分类,标注在基本图案的下部,用于区分功能属性,类型标注如图二所示。
图二:“深圳精品”标识类型标注(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安排】“深圳精品”标识申报每年开展一次,由商标权利人或品牌(商号、字号、常用名等)使用人提出。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申报“深圳精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2年以上;
(二)纳入“深圳精品”分类目录;
(三)品牌(商号、字号、常用名等)涉 归属的,使用人享有 等专有或非专有使用权;
(四)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五)具备较强的行业示范性、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精品”标识申请表;
(二)品牌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或文化价值自评报告;
(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证明;
(四)品牌市场地位、行业评价、社会评议等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评价规则】“深圳精品”评价规则是“深圳精品”评价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及持续力等评价维度和指标体系,并根据实践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深圳精品”评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授予流程】“深圳精品”标识的认定包括申报、评价、公示、认定、授予等环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一季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深圳精品”标识授予数量,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方式为申请人自愿申报。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卓越品牌;
(三)受权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评价规则开展评价工作,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出具评价意见,提出推荐名单;
(四)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候选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查实有重大违法失信情形的,取消资格;
(五)公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