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现场核查行为,促进产业政策扶持项目依法合规审核,提高效率,明确责任,根据产业政策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产业政策各扶持计划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的现场核查行为。国家及省有关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为审核产业政策扶持项目,根据产业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进入核查对象实地进行了解、调查和核实的行为。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现场核查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核查程序性规定及文书模板;
(二)实施核查工作;
(三)对受委托实施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四)受理对委受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投诉;
(五)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核查结论;
(六)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的工作。
第五条 受委托实施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按照现场核查的工作相关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
(二)制定现场核查工作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三)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现场核查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
(五)根据实际需要,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监管,配合开展涉及委托工作内容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
(六)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应当由服务机构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的申报单位是现场核查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现场核查,并提供必要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按要求及时、全面提供扶持项目有关的各类资料和佐证材料;
(三)按规定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核查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四)按规定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核查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七条 现场核查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原则开展。
第八条 现场核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
(一)组成核查组;
(二)送达核查通知;
(三)实施现场核查;
(四)形成核查意见;
(五)征求核查对象意见;
(六)形成核查结论。
第九条 实施核查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组应当由不少于两人组成。
核查组可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单独组成,也可以联合组成。
第十条 实施核查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即时通讯方式书面送达核查通知,也可以在现场核查时直接送达核查对象。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听取核查对象项目情况介绍;
(二)查阅、调取、复制项目相关资料;
(三)审查核查对象项目建设报告;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查、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
(五)与核查对象有关人员座谈;
(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合理形式。
第十二条 核查组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书面记录,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音像记录,核查对象应当配合核查组开展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核查组根据核查实施情况形成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当明确扶持项目核查是否通过,并载明原因及理由、依据。
第十四条 核查组可以现场直接征求或者事后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征求核查对象对核查意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核查对象拒不配合核查,现场核查不予通过:
(一)无故拒绝接受现场核查;
(二)以生产经营等理由拒绝现场核查累计三次,且不能明确可以接受现场核查准确时间的;
(三)实施核查过程中,无故拒绝提供或者禁止核查组查阅、调取、复制项目相关资料的;
(四)无故阻挠、干扰核查组进行记录的;
(五)企图通过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干扰核查组出具核查意见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拒不配合核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考核查组出具的核查意见及核查对象反馈意见,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作为项目审核的主要依据,不再征求核查对象意见。
第十七条 核查组人员与核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核查对象在现场对核查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且理由正当的,核查组应当记录,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是否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实施现场核查,对同一核查对象实施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现场核查应当平等对待核查对象,充分保障核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核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现场核查禁止下列行为:
(一)泄露核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接受核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
(三)违法干预核查对象经济纠纷;
(四)其他侵害核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资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受托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核查对象串通作弊等违规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取消其受托资格。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