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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2023年上半年促进规上工业接续平稳运行资助项目(重点企业)操作规程
  



为全面贯彻广东省、深圳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行业加快复苏,着力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二、资助标准

(一)产值增长资助

1.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不低于5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1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1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2.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不低于10亿元且低于5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15%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15%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3.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不低于4亿元且低于1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3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3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4.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不低于2亿元且低于4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6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6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5.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不低于1亿元且低于2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15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15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6.针对2023年上半年工业产值低于1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且低于30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5%给予资助;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300%的,按其2023年上半年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量的0.8%给予资助。

(二)增速提升资助

对2023年上半年产值增速不低于0且较1-4月产值增速提升至少5个百分点的企业,或2023年上半年产值增速低于0且较1-4月产值增速提升至少10个百分点的规上工业企业,按“2022年上半年产值×(2023年上半年增速-2023年1至4月增速)×分成系数×0.8%”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注意事项

1.本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1000 万元”限制。

2.同时符合以上产值增长资助和增速提升资助两项政策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

3.按照相关文件,部分载明的关联企业产值及增速合并计算。

4.因跨区生产经营造成产值数据在市内分成的工业企业,按其分成后归入我区的产值确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并计算资助金额。

5.因去年上半年产值数据为“0”或无去年上半年产值数据导致无法计算增速的企业,按“2023年6月单月产值*分成系数*0.5%”给予资助。

6.满足资助条件但资助金额不满1000元的企业,按1000元资助。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第十三条第(四)款所列的“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的,视为满足本项条件)。

2.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规上工业企业。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四、办理流程

(一)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在线填写《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2023年上半年促进规上工业接续平稳运行资助项目(重点企业)》相关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资助计划;

(四)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主体的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再按照相应审核程序提交会议审议;

(六)经审议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在线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上传税务系统下载带有税务机关红色印章的电子版);

(五)2023年4月、6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即204-1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备注:本项目无需提交纸质件

六、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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