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配套资助。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三)《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四)《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五)《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六)《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七)《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八)《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
(十)《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十一)《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96号;
(十二)《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12〕53号;
(十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十五)《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深科工贸信科发字〔2011〕57号)。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最高1:1。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资助,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未予配套或配套不全的项目,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之前;
(三)重点资助即将完成的项目。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申请国家和省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九)国家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3-14号窗口。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 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