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 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第一批申请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二)对外投资合作:重点支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
二、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申请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分批受理、滚动安排。
四、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五、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 审——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金。
六、审批时限
受理时间: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
七、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
有关具体的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请材料,详细参见申请指南(附件1、2、3)。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6年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申请指南
2. 2016年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请指南
3. 2016年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指南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