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财科〔2012〕177号)的规定,经形式审查、专项审计、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2016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 资助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已经下达。为保障各相关企业顺利便捷地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企业于8月30日前(工作时间为9:00-12:00、14:00-18:00)到我署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逾期将不予办理。
二、请前来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的企业,务必带齐《账户证明》和《收款收据》两项材料。如企业公司名称有变更,需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三、《账户证明》由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打印(操作方式见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收款收据参照附件3的格式开具。收款金额按照企业的资助金额(见附件2)填写,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四、《账户证明》中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要求:往年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继续提供原有账户信息;首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提供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
1.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账户证明生成打印操作指南
2. 2016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表
3. 收款收据格式样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