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按照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在宝安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项目、政策性产业用房和住房回购、限额以上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区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不同的工作阶段可以分别由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管理。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申报条件、办理时限等,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区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行业信息化项目一体化建设并统一数据接口和标准,加强与上级行业平台的衔接,实现系统联网和数据共享。
第二章 项目生成及决策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有序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成果文件,并对前期工作成果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者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生成办法》)相关程序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论证。项目策划生成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初步论证、详细论证。
单纯装修装饰、建筑修缮、政策性产业用房和住房回购、设备购置、信息化、护坡、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非独立占地的管线工程、人行天桥、城市照明等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免于空间初步论证和空间详细论证。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并通过在线平台的项目登记平台申报项目建议书论证。区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赋码后,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技术论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生成办法》规定组织空间初步论证。
免于空间论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意见后,再申报项目建议书论证。
第九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项目初步技术论证和空间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经按以下程序分级报批后批复立项:
(一)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定;
(二)投资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定;
(三)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投资5亿元以上的,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已按程序获取项目代码的,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一)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
(四)单纯装修装饰、建筑修缮、政策性产业用房和住房回购、设备购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治理、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
第十一条 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品质提升工作机制,提高设计、建设品质。具体办法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另行制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示,充分听取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结合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通过项目登记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区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技术论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生成办法》规定组织空间详细论证。
免于空间论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建设单位和使用(管养)单位意见后,再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
第十三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和空间详细论证意见,将具备可行性的建设项目推送至在线平台,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推送至在线平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并确认相关事项申报信息。
项目单位确认后,区投资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流程及时限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经征求建设单位和使用(管养)单位意见后,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总概算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在批复前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初步设计由市、区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区投资主管部门每月梳理批复项目概算清单向区长、常务副区长报告。
市、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项目单位按规定获取项目代码后,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单纯设备购置、政策性产业用房和住房回购项目,项目单位申报项目总概算时可以不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项目总概算超批复估算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概算超估算10%以下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概算超估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确有必要取消的,项目单位可以在征求区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级报批。经批准同意取消的项目,已发生的费用按程序报送决算审核。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和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相衔接。
第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
(二)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阶段、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项目前期费用;
(四)暂无法明确年度投资额的新开工及前期项目预留资金;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预安排属年度计划组成内容。
第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三个类别分类管理。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B类项目为拟当年新开工项目,即已批复项目总概算、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C类项目为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二十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应当安排合理费用用于编制和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开展重大项目谋划培育、投融资方案编制审核、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法律服务、工程勘察、建筑信息模型编制审核、评估审核、工程和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需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未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但需提前实施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在年度投资计划额度内预安排,区政府应及时将预安排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投资总额及项目投资规模情况下,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进度调剂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报区政府分管投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下达。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管理模式组织实施,强化施工组织方案管理。
拟变更建设地点、建设管理模式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联合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地质灾害配套防治措施等应当根据主体工程的建设需要开展设计、施工,依法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总概算批复后,因客观因素影响较长时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开工建设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区投资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会同项目单位报区投资主管部门,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突破原概算10%以上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
因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也可以分别采购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具体服务事项。
第三十条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确需提前发包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及时报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并以设计变更或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形式完善手续。
未经备案的设计变更或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监督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同步到位。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工程验收咨询服务。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管养)单位办理实物资产和有关账务资料交接,并在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报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审核后三个月内,会同项目单位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
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机制。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但报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管养)单位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资产移交、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等手续。
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抄送区投资主管、财政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突破原批复项目总概算的,由建设单位牵头、项目单位配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定后,建设单位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剩余投资计划。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区住房建设部门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并明确有关争议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八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考核评估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选择有代表性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总验收以及后评价。
第三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和稽察。
第四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三)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管理模式或者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五)擅自突破投资概算的;
(六)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八)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
(九)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十一)办理资金拨付、报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资料时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停项目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拒不改正的,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时,故意侵犯他人 、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结算及保修过程中,拖欠薪资、弄虚作假、拖延结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区投资、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主管部门和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金额“以上”的均包含本数,“以下”的均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