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大力推动园区 高质量发展第 14 点“鼓励制造业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 推动制造业企业“机器换人”,支持产线自动化改造,引导技术 设备更新换代和改造提升,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资助标准: 上述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纳入龙华区工业投资统计 的,可申请龙华区制造业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资助: (1)对投资总额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投资总额的 20%给 予资助;(2)对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元至 2 亿元以下的项目, 按投资总额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3)对投 资总额超过 2 亿元的项目,按投资总额的 5%给予资助,最高不 超过 3000 万元。
二、资助范围
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生产、质检 的设备费用。本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企业须在项目实施完 工并支付完毕投资建设费用后提出申请,资助范围为申请日至 上一年度的投资费用。
三、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实际经营地、统计 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申请的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总投资额超 过 500 万且当年度投资额超过 150 万元,并按规定完成工业投 资纳统。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一个项目,申报年 度及上一年度产值均达到百亿级的企业,若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可同时申请两个项目: 1.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产值均实现正增长。 2.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的项目完成投资 额均达到 5 亿元。
(四)同一设备已受过龙华区数字化改造项目或龙华区其 他政策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六)申报年度及前两年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 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失信主体行为的,自 该行为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制造业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 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 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 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 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经办人个人社保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 等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 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
(四)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 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 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 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申报受理计划, 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 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制造 业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资助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 过后打印相关材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 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 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 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 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逾 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 符合条件的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与专项审 计,核实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拟资助名单,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列入 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视 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 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 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 拨付手续。
六、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 的申报通知为准。
七、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局负责解释,自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 案》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中介机构和个 人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 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 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 施资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 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四)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含已获得龙华区各部门政 策资助的设备)占项目申报支出高于(含)20%,视为虚报项 目,项目不予资助。
(五)本指引所称纳税额,是指企业该年度自缴税款、代 扣代缴税款、“免抵”税额调库三项合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