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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入库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类指导,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2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活动;技术转移服务是指为实现技术转移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从事以下业务范围的机构:

(一)技术交易服务;

(二) 服务;

(三)技术咨询与评价服务;

(四)技术投融资服务;

(五)技术中试熟化与集成运营服务;

(六)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与交流;

(七)技术转移信息网络平台服务;

(八)技术转移联盟建设与发展服务;

(九)为促进技术转移所举办的交流活动;

(十)其它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服务中心)负责深圳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登记入库工作,对符合入库条件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放《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入库证书》。

第五条 申请登记入库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设立并运营半年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四)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一定的实践经验及管理水平;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转移专职人员培训计划;

(六)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以及至少1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七)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

(八)其他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登记入库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在线填报《深圳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登记入库申请书》,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技术转移专职人员培训计划;

(五)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证明文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递交至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11层1121,联系电话86715023(冯先生)。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入库证书》。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年度审核,应当每年通过业务系统向科创服务中心报送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专业财务审计情况;

(三)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绩效、奖惩和诉讼投诉情况;

(五)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入库证书》自颁发日起有效期为三年。连续三年年审合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条 经过登记入库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如更名、合并、分立的,应通过业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不再符合登记入库条件的,向科创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取消入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入库,已经入库的予以取消: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登记入库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并自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出入库申请;

(二)存在科研失信行为;

(三)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影响入库的情形。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登记入库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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