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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高企即将改革: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进行优化调整,并提出改革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的2024年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提案》

提议方案:关于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建议

承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提出建议的原因理由: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企管理办法”),施行至今已经是第8个年头。高企管理办法的实施,积极引导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调整产业机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有效提高了国家高新技术水平,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高企管理办法未能充分考虑到集团化企业的特殊情况,导致集团化企业申请认定难,不利于深圳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

二、存在问题

1、为避免各子公司重复研发投入,集团化企业会采用“中央研究院+子公司研发分中心”的模式进行联合研发活动,这造成了中央研究院所在的公司研发投入远大于其他子公司。为了适应高企管理办法中“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3%”的规定,需要将系统性、完整性、连贯性的科研活动人为分割到各子公司,以实现科研经费、研发人员等的比例满足;另外,大型实体企业按照法人分别申请“国高资质”,不利于集团化企业对研发活动的集中管理,容易造成集团化企业研发活动管理复杂、研发资源重复投入等问题。同时,对集团化企业下属子公司各法人所在地的政府及专家资源,也存在重复投入的问题,实质造成了国家资源的低利用率甚至浪费,不利于我国科技领域的长期发展。

2、采用企业“成长性指标”并不能客观反映企业发展情况。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水平是各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国际间经贸摩擦也主要集中在该领域。单纯按照财务指标评价这类企业,并不能真实体现企业的核心技术能力、市场成长能力、企业发展资源储备情况等企业综合经营能力。此类先进制造业企业如无法取得国高资质,将对相关企业甚至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带来较多不利影响。

三、提出对应的改革优化建议

1、进一步聚焦高新技术企业评定范围。国家科技部门应定期更新发布国家须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各省级科技部门应据此定期对辖区内符合重点领域的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从事重点领域经营的企业,方可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评定,避免非国家鼓励类行业通过不合理规划申请国高资质,提升国家科技部门对我国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宏观引导,将更多国家资源投入到国民经济需要的领域。

2、同一企业集团内,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从事重点领域经营的企业,允许以“企业集团”名义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综合评定。进一步简化企业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的重复工作,节约国家资源,推动企业集团对研发活动的集约化管理,提升研发效率。将企业集团内从事重点领域经营活动的上中下游企业全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的税负,推动研发资源的可持续投入。

3、国家高新技术认定从企业科研能力及科研活动角度进行成长性评价,弱化仅从财报角度对企业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同比增长的评价。从先进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即高新技术研发及应用能力角度出发评价企业,更能筛选出具备技术成长前景的企业,能够针对性的支持发展重点领域具有更高成长性、更大发展前景的企业,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企业。


深圳市工信局答复如下:

一、组织架构介绍

2024年1月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责划转至市工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权属于国家,针对建议案中提到的集团化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难的问题,我局将密切跟进工信部关于《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修订的工作安排,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合理化的政策建议。

二、建议答复情况

(一)针对建议案“进一步聚焦高新技术企业评定范围”建议,答复如下:

现行的《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于2016年修订印发,随着国内外经济发展,各类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已不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一方面,区块链、合成生物学、量子信息等新兴技术领域未被纳入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另一方面,部分传统产业近年来不断转型升级,形成新的技术体系和产业生态,具备了高新技术的创新属性。我局将积极向工信部反馈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由国家研究更新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针对建议案“允许以‘企业集团’名义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综合评定”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集团”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是由多个法人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目前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资格。     1.允许“企业集团”名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两面性,一方面可以鼓励集团内部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包括技术、人才、资金、研发资源等,有助于提升整个集团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降低单个企业分别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成本;

2.另一方面,由于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差异较大,制定适用于整个“企业集团”的评定标准可能存在一定模糊性和难度,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会导致创新能力较弱的企业得到不恰当的资源和支持。我局将综合研究、整体考虑,在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适时向工信部反馈相关修订建议。

(三)针对建议案“从企业科研能力及科研活动角度进行成长性评价”建议,答复如下:

1.根据《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规定,其中,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指标从企业技术先进程度、科研创新能力、研发管理水平等方面计算得分,企业成长性指标从销售收入、净资产增长率等方面计算得分。建议案提出“从企业科研能力及科研活动角度进行成长性评价”,将出现针对同一内容重复评价的情况。

2.现行的成长性指标计分方式在实行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导致小型企业容易获得高分,大型企业由于增长较为平稳难以取得分数。特别是2018年以来,我市部分龙头高企及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受中美经济战、贸易战和新冠疫情影响,成长性指标得分偏低。我局将认真研究并适时向工信部反馈相关修订建议,研究不同规模企业分档设立标准的方式计算得分,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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