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龙华区四类100强企业认定专项方案(2023-2024年)》,为鼓励、引导和促进龙华区企业做强做优,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中小微创新优势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了《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目标任务
我局开展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自查工作,现行《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认定办法》中的内容表述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认定办法》共包括五章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1.将文件有效期规定为“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第三条第(一)点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3.第三条第(三)点企业类别新增第2点和第3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第5点“科技部”修改为“工信部”;
4.第四条第(二)点“科技成果”中,发明专利新增国际PCT专利;
5.第四条第(五)点加分事项“制订标准”新增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得分项,每个得0.5分,合计上限为5个;
6.第四条第(五)点加分事项“创业投资”修改为“企业投资;
7.第五条第(一)点企业申请材料第8项“最近三个月企业职工社保缴交证明”修改为“上年度12月份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最近三个月企业职工社保缴交证明”;
7.第五条第(一)点企业申请材料第12项“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前五名参与单位之一证明文件”修改为“标准制(修)订前五名参与单位之一证明文件”;
8.第五条第(一)点企业申请材料第16项修改为“申请企业获得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票据、投资企业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