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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龙岗区创新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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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平台管理,促进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提 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动龙岗区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 我局修订了《龙岗区创新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25年1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平台管理,促进创新要素和资源 集聚,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动龙岗区创新平台高质 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关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等创新平台的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创新平台是指龙岗辖区内经区科 技创新局认定的区级创新平台,包括区级重点实验室、区级重点 实验室(培育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类。 

第三条 区级创新平台是龙岗区创新平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技术攻关、促进成 果转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区科技创新局作为区级创新平台的主管部门,每年 在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对区级重点实验室、 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补助。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是区级创新平台 建设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区级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 理,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资助经费、科研诚 信、科技伦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区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龙岗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二)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科研优 势明显,符合龙岗区主导产业或重点支持领域,在本领域、本行 业处于先进水平,科研实力雄厚,能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 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 称相符合。 

(三)依托单位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良好的科研 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能发挥辐射和带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四)实验室成员上三个年度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 项或通过验收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合计不少于 7 项(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 1 项)。 

(五)依托单位能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 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600 万元(软件类实验室原值不低于 400 万元)。 

(六)实验室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固定科研技术人员 10 人 以上,人员结构合理。其中,本领域或学科高水平学术带头人 1 人以上;具备市级及以上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 1 人;硕士以上学位骨干科研人员 5 人以上(其中,博士学位骨干科研人员 2 人以上)。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龙岗区其他重点实 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七)实验室成员上三年度被 SCI、EI、ISTP、ISR、SSCI、 CSCD 收录的论文或获得授权的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 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 10 项,其中被 SCI、 EI 收录的期刊论文或授权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 5 项。 

(八)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重点 实验室认定。 

第七条 申请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龙岗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二)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符合当年度 申报指南公布的支持方向或领域,科研基础良好,有承担和完成 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 符合。 

(三)依托单位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良好的科研 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 

(四)实验室成员上三个年度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 项或通过验收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达 3 项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 1 项)。

(五)依托单位能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 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 150 平方米以上,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软件类实验室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 

(六)实验室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固定科研技术人员 5 人以 上,科研队伍结构年轻化。其中,本领域或学科高水平学术带头 人 1 人以上;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实验室主任 1 人,年龄 不超过 45 周岁(含);硕士以上学位骨干科研人员 3 人以上。实 验室主任不得兼任龙岗区其他重点实验室或区级重点实验室(培 育类)的主任或副主任。 

(七)实验室成员上三年度被 SCI、EI、ISTP、ISR、SSCI、 CSCD 收录的论文或获得授权的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 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 5 项,其中被 SCI、 EI 收录的期刊论文或授权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 3 项。 

(八)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重点 实验室或龙岗区重点实验室(培育类)认定。 第八条 申请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龙岗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以上,上两个年度每年研发费用 800 万元以上。 

(三)中心应当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专职技 术开发人员 15 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 人员不少于 6 人,且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 2 人。 

(四)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获得授权或者登记的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 于 10 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 5 项)。 

(五)中心具备必要的科研(工艺)设备和场地等条件及检 测、测试、分析手段,研发专门用房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仪器 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 600 万元(软件类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 400 万元)。 

(六)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达到龙岗区领先水平,同一项 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第九条 区级创新平台认定工作流程:区级创新平台认定原 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实行专家评审制。 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指南,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 定、现场考察工作。区科技创新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 依托单位诚信等情况,按照程序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创新局按程序下达认定通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参照龙 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区级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深圳市龙岗区 XX 重点实 验室”、深圳市龙岗区 XX 重点实验室(培育类)”或“深圳市 龙岗区 XX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当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国家、 省、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运行管理,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科 研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的 联动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升级、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区级重点实验室、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类)需 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者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依托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因合理原因变更实验 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的,应当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备 案。 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要更名、取消的,应当由依托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因合理原因变更管理负责 人、技术带头人的,应当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培育 类),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创新平台的运 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一般每三年对经认定区级创新平台 开展一次周期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平 台资格。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套取财政补助的,一经查实,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取消其资格, 按规定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利息,并依据国家、省、市及区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开展相关活 动,按要求报送平台运行情况和提交相关资料,如出现有科技伦 理、科技保密、安全生产等方面严重违规情形的,取消其区级创 新平台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级创新平台获得多级认定的,根据区科技创新 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奖励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涉及的资金奖励 与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相冲突的,以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为准,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原《龙 岗区创新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深龙科规〔2022〕6 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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