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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申报指南
  

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申报指南

根据《宝安区关于鼓励先驱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我局自4月10日起开始受理2015、2016年度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申请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企业必须是经认定的我区先驱型企业。
(二)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近两年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送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2.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以及其它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予立项的情况;
4.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资助内容
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从认定当年开始,参照企业每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连续五年按50%给予奖励,之后五年,每年按30%给予奖励。
三、申请材料
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地税);
(三)申请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持续经营承诺书。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各类证照、证明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需加盖公章),其它材料均收原件。
四、受理时间
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点
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13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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