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操作规程
根据《宝安区关于鼓励先驱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我局自4月10日起开始受理2015、2016年度宝安区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申请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在经认定的我区先驱型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以开始受理申报之日起往前算两年。即:申请2015年度奖励要求申请人2014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任职于先驱型企业;申请2016年度奖励要求申请人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任职于先驱型企业
);
2.为先驱型企业管理、技术、营销中高层人才;
3.上一年度税前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
4.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请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个人所在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近两年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送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2.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查处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以及其它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不予立项的情况;
4.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资助内容
对于在先驱型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税前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管理、技术、营销中高层人才,参照其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连续两年按50%给予奖励,之后三年,每年按30%给予奖励
(由企业汇总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申报材料进行集中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三、申请材料
申请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宝安区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情况汇总表;
(三)宝安区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情况表(企业汇总装订后集中上报);
(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者
近两个自然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粘贴于《宝安区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情况表》上相应位置)
(申请2015年度奖励要求提供申请人2014、2015年度纳税证明;申请2016年度奖励要求提供申请人2015、2016年度纳税证明;);
(五)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宝安区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情况表》上相应位置);
(六)由申请者所在街道社保站出具的包含申请者
最近两年社会保险金缴交情况并盖章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粘贴于《宝安区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情况表》上相应位置)
(申请2015年度奖励要求提供申请人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社保证明;申请2016年度奖励要求提供申请人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社保证明);
(七)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粘贴于《宝安区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情况表》上相应位置);
(八)申请者的任职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各类证照、证明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需加盖公章),其它材料均收原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四、受理时间
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点
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13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