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专利奖-科学技术奖专利奖提名工作-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申报指南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激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市人才、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分管负责人以及若干名专家。
市奖励委专家成员人选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四条 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安排、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公示拟奖励名单、异议处理和市奖励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青年科技奖;
(六)专利奖;
(七)标准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大战略需要以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深圳市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坚持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用于奖励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的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下列年龄不超过38周岁的个人: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三条 专利奖授予专利已获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人。
提名专利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四条 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化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组织。
提名标准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标准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发展有突出的作用;
(二)标准技术先进,含有先进研究成果或者自主 ;
(三)标准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他奖项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市长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00项,青年科技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8名,专利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5项,标准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青年科技奖的评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利奖和标准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章 提名、评审与授奖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二)参照国家、广东省提名资格条件,在深圳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自愿配合各奖项评选组织单位开展提名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项主要完成人,或者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较高社会知名度且有开展科技奖励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企业、学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不得被重复提名奖项。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被提名奖项。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选组织单位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各奖项评选组织单位对受理的项目组织评审,就拟奖励个人、组织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将拟奖励结果报市奖励办审核;市奖励办审核各奖项的拟奖励结果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结束后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励名单;拟奖励名单经市奖励委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二十二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项目名单及提名情况由市政府公开发布。
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条件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提名。
第二十三条宣传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市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和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的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奖金由获奖者或者团队成员享有,应当按照实际贡献合理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名和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被提名人或者组织,由市奖励办予以公开、按有关规定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连续3年或者永久取消被提名资格;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属于严重失信情况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人或者组织,由市奖励办予以公开、按有关规定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连续3年或者永久取消提名资格。属于严重失信情况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公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评审专家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按有关规定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连续3年或者永久取消评审资格。属于严重失信情况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提名市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实施细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利奖和标准奖的实施细则,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制定青年科技奖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2016年11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深圳市专利奖的评选。
第四条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25项,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80%。
第五条 专利奖实行提名制度。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专利奖提名工作通知,公布提名材料要求、受理时间及受理方式等有关事项,开展当年度提名、受理、评审工作。
第二章 提 名
第六条 专利奖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人)提名:
(一)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二)我市高等院校、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三)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专业性行业协会及 领域的社会团体。
(四)全职在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深圳市 专家库的专家和学者。
(六)其专利项目近三年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或深圳市专利奖,且归口深圳市管理和统计的专利权人或第一发明人(设计人)。
(七)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部门范围内进行项目提名。单位提名的,每年度可提名不超过2个项目;个人提名的,应至少两人联合提名1个项目,每人每个年度仅限提名一次。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专利奖项目时,应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客观地做出评价,并填写市市场监管部门制作的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和项目评价意见。提名人应对提名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 被提名专利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人是组织的,专利权人应为被提名人,且专利权人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其专利业务归口深圳市管理和统计;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与实施单位联合作为被提名人,专利权人应在本市常住或全职工作,或者是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施单位应符合本项规定的组织类型条件。
(二)被提名项目为已获得国家 局授权的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三)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深圳市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四)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五)专利文本质量较高。
(六)针对该专利的保护措施较完善。
(七)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专利奖:
(一)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
(二)同一项目作为主要 证明,已经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
(三)专利权属存在纠纷的。
(四)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五)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
(六)保密专利和未解密的国防专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适合被提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审查被提名人下列项目材料:
(一)《深圳市专利奖提名项目信息表》。
(二)专利权人是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相关文件;专利权人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供联合被提名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文件。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公告文件,包括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等。
(五)国家 局近3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属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六)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需提供所有专利权人书面同意,并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为被提名人的文件;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联合被提名的,需提供实施单位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
(七)经济效益证明、社会效益说明或生态环境效益说明;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提名专利奖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该专利项目的产品生产量、项目投资额、销售额、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说明应提供相应材料。
(八)专利项目的产品属于药品、食品、农药等涉及生命安全的特殊产品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依法准予生产的市场准入相关材料。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提名人审查项目材料后,同意提名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提名书及其他提名材料;由市、区政府部门提名的需加盖公章;其它单位提名的,加盖公章并提交符合提名资质条件的单位证书;个人提名的,需提名人签名并提交提名人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要求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提名;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调查线索。逾期未提出或未提供必要证据或者调查线索的,不予受理。
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有效的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实名异议者。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异议处理时,需要提名人与被提名人协助调查的,提名人与被提名人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年提名的数量、提名项目的技术领域分布等情况,组织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9名或9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家主要从深圳市 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可另外抽取2-3名专家作为候补。必要时,可以从国家 局、广东省 局以及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选取。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当年度产生,负责当年度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提名人、提名单位的工作人员及被提名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专利奖实行专业评审组初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轮评审制度。
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审专家专业背景,结合专利奖的提名数量以及提名项目的技术领域分布情况,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技术领域3名或3名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第十七条 专利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提名人、提名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部门,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报请市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从候补专家人选中按顺序补充。
第十九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信息等有关内容保密。
第二十条 专利奖的授奖项目应当从专利文本质量、技术先进性、专利运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保护措施和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评价指标:
(一)文本质量(15%):专利文本质量优良,技术方案保护合理。
(二)技术先进性(25%):与国内外现有专利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创新水平和显著的进步;其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相比当前同类技术处于领先水平,实用性好、通用性好。
(三)专利运用及经济效益(25%):专利实施及运用良好,利用该专利项目优势,提高了产品市场竞争力;专利产品新增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明显,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四)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15%):专利的实施对促进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进步取得显著效果,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促进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生态环境效益(5%):专利的实施有益于人类生产和生活,为生态平衡带来利益,对人类生产、生活环境的污染净化或提高环境质量方面起到正向推动作用。
(六)保护措施和成效(15%):专利保护策略和专利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合理有效,专利保护成效显著。
第二十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具体评价指标:
(一)文本质量(15%):专利图片或照片清楚完整,保护范围合理。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外观设计具有独特性、美学效果、寓意表达、结构合理性、安全可靠性、工业适用性。
(三)专利运用及经济效益(25%):专利实施及运用良好,利用该专利项目优势,提高了产品市场竞争力;专利产品新增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明显,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四)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15%):专利的实施对促进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进步取得显著效果,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促进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生态环境效益(5%):专利的实施有益于人类生产和生活,为生态平衡带来利益,对人类生产、生活环境的污染净化或提高环境质量方面起到正向推动作用。
(六)保护措施和成效(15%):专利保护策略和专利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合理有效,专利保护成效显著。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邀请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机构对提名项目进行技术性评价和出具专业意见,供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
(一)审阅材料:专业评审组专家根据分组情况分别审阅提名材料,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现场答辩:答辩采取被提名人自我陈述与专家提问相结合的方式,按项目组别进行;被提名人在答辩环节中参加人数不超过3人。专家将答辩情况予以记录,作为下一步评分的主要参考之一。
(三)评分:专业评审组专家对每一项目以记名方式进行独立评分,各专家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专家应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
(四)入围名单确定:专业评审组根据各项目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入围项目数量由评审委员会在专业评审组初评前集体讨论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现场考察: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入围项目名单进行现场考察;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做出定性评价意见;考察人员应当在考察评价意见表上签字,并将考察评价意见存档。
(二)综合评分:评审委员会各专家根据提名材料、项目答辩情况和现场考察情况对入围项目以记名方式进行独立评分,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最后得分。
(三)确定拟奖名单:评审委员会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推荐拟奖和候补项目名单,推荐拟奖项目25项,候补项目5项。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及相关评审表格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章 拟奖及授奖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拟奖项目和候补项目,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市财政、科技创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税务、海关等部门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及是否同意拟奖等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拟奖。
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拟奖项目及候补项目进行审查,对被提名人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查询深圳信用网等发现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根据《奖励办法》被取消被提名资格、或经核实相关部门反对意见成立等情形的,取消项目拟奖资格,由无上述情形的候补项目进行递补拟奖。
第二十八条 拟奖项目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报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审核、公示期间发现拟奖项目不应授奖的,不再递补。
经市政府批准后产生当年度专利奖获奖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专利奖奖金按照《奖励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对应配套奖励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的发放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被提名人侵犯他人 、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以及提名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报请市奖励办,按照《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评审专家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报请市奖励办,按照《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市监规〔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