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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项目

光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弘扬追求卓越、崇尚质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推动光明区各界建设深圳质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增强城区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光明区关于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高颜值深圳北部中心的实施方案》,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光明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光明区质量奖是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我区在推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辖区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组织。

第四条 光明区质量奖设大奖、提名奖,每五年评定一届,每届获得大奖的单位不超过2家,获得提名奖的单位不超过6家。

区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光明区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

不评定区质量奖的年度,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卓越绩效模式标准的推广应用,做好区质量奖的培育工作。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第五条 光明区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和机构推荐的方式,评定采取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程序,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光明区质量奖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建立与光明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质量奖评定和推广一体化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光明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光明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光明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和质量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光明区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开展,决定光明区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请区政府审定光明区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光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评定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编制光明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受理光明区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五)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区政府和评委会报告光明区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四)已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光明区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光明区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和纳税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上年度未发生亏损;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产业的,居于行业领先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

(四)符合国家产业、安全生产、环保以及质量等政策,近3年没有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光明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等同采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光明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中的一致性,秘书处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奖项设置确定评审标准的评审规则和评审要点。

第十六条 获得光明区质量奖大奖、提名奖的组织的评分分别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5%、50%,若无符合该条件的,该奖项可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光明区质量奖的评定程序包括申报受理、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以及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每届光明区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区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本届光明区质量奖的申报指南,明确起始和截止日期、评定标准以及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按照光明区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同时提供纳税证明、审计报告、所获荣誉等有关证实性材料。秘书处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联合其他相关部门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第二十条 秘书处组织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用年度评审人员,并按照回避排除、高级别优先、分级随机抽选、依序选用的原则组建光明区质量奖评审组,分成若干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须由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组成,评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依据评定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综合前期评审情况,原则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光明区质量奖拟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区政府的名义表彰奖励,向获奖组织颁发光明区质量奖奖牌和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促进辖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光明区质量奖大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一安排。

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单位和获特别贡献奖的单位,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

第二十七条 光明区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包括标准宣贯、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奖牌制作、媒体公告以及召开颁奖大会等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获奖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追求卓越绩效,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引路。

第三十条 光明区质量奖大奖获奖单位,自获奖起两届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光明区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再次获得提名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光明区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请评委会审定后,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2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报请评委会审定后,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奖牌、证书、奖金。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二条 光明区质量奖评审坚持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承担光明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组织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组织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深光规〔201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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